专家陪审员制度刍议/张绍忠
近年来,国内部分法院开始引入专家陪审新机制,挑选各领域相关专家担任法院的“技术顾问”,协助法官审案就成为一种经济且理性的选择。关于专家陪审员的相关规定,截至目前主要有两个。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第一审专利案件聘请专家担任陪审员的复函》中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专利案件时,可以根据该案件所涉及的技术领域,聘请有关技术专家担任陪审员。2010年《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特殊案件需要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范围内随机抽取。上述条文为专家作为陪审员参加审理提供了依据,笔者在此略抒己见。
一、制度具有的优越性
1.有利于强化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通过专家型陪审员参与审理,可进一步在制度上强化人民陪审员在事实认定中的作用。同时,也可以发挥专家陪审员具有的专业知识优势,协助法官阅读、理解鉴定结论并准确把握相关证据,进而采信合理的鉴定结论。
2.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一方面,专家陪审员可帮助解决未经鉴定或者需要专家质证的专业性问题,这可以减少当事人申请鉴定或聘请专家出庭质证的费用。另一方面,专家陪审员可大大减少各家鉴定机构可能出现的不同结果的鉴定结论,从而导致案件久拖不决现象的出现,提高了审判效率。
3.强化陪审员实际参审。陪审制度设计的初衷是运用社会大众的力量,尽可能地实现司法公正。法院把专家作为陪审员引入,将使陪审员在涉及专业问题案件中发挥实质性的作用。专家陪审员不仅可在法庭调查时有针对性地提问,也能在合议庭评议时作权威性发言,还可以在制作法律文书时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把专业问题讲清楚。这些避免了“陪而不审,审而不言、合而不议”的“陪衬员”现象,切实发挥专家陪审员真正参与司法的作用。
4.提高审判实际效果。作为内行,专家参与审理后可以有效审查鉴定结论,发现鉴定结论与案件事实间的关系;在专家陪审员的帮助下,法官能够在真正了解鉴定结论的基础上进行裁判;专家陪审员还可把案件事实的认定及裁判标准在业内进行宣传,增进业内人员对法院裁判的理解,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任职标准与选任机制
关于专家陪审员的任职标准,可以根据专业案件分布的比重,确定所需的各个领域专家数额。然后向政府管理部门、高校征询推荐专家,形成临时专家库。之后,综合考虑上述专家在相关领域的从业经历、专业学历、科研成果、个人意愿等因素择优选定。需要补充的是,如果没有高学历,但在某专业领域从事多年并熟练掌握技能,获得了较高技术认证的高级技工同样可以具备任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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