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陪审员制度刍议/张绍忠(2)
在专家陪审员选任机制方面,由于大部分专业人才都集中在大中型城市,且需要专家陪审的案件也主要由中级法院受理。因此,可考虑在中院建立专家陪审员遴选委员会,成立专门的遴选小组,负责收集相应领域的专家信息建立数据库。遴选委员会在考虑法院实际审理需求的基础上,确定专家陪审员的人选名册。这时不能忽略专家本人的真实意向,要其本人从内心真正认同参加陪审行为,否则今后可能工作积极性不高。专家陪审员一旦确定后,就提请同级人大予以任命。任命专家陪审员时,采用签署审判保证书并举行宣誓的仪式,以增强专家进行公正审判的使命感与荣誉感。由于专家陪审员名册在中院,如果辖区基层法院需要专家陪审员参加审理时,可由中院在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三、参审程序及评议规则
在参审程序的启动方面,可以依申请和依职权两种方式。当事人认为有必要适用专家陪审的,可在案件起诉或者答辩时,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申请。并且,如果双方一致认为应当适用专家陪审时,法院应当许可;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则由法院在听取双方意见后作出决定。需要明确一点,即如果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了某一位专家参与陪审,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当然,如果在诉讼中当事人对法院选定的专家产生了不信任,可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请求更换专家,法院在审查后决定是否更换。
在参审的指导方面,由于专家陪审员在事实认知方面有较强的优势,因此法官对专家陪审员事实认定方面的指导应着重原则性方面。例如,对非法证据排除的指导,即明确哪些为非法证据应当排除。一定要保障陪审员通过对全部合法证据证明力的独立判断达到内心确信,得出事实认定的结论。但另一方面,专家陪审员的法律知识往往欠缺,法官对专家陪审员在法律适用方面的指导应当全面详细。具体来说,主要集中在庭审前和评议前的指导。在庭审前,法官应向陪审员简要介绍案情和争议焦点;介绍相关证据规则,对需要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作特别提示;对庭审提问时需注意的事项进行提示。评议前,法官应向陪审员介绍与案件有关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不能有所偏向或有所缺漏。
在参审随机抽取专家方面,要确保专业对口。例如,针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可由长期从事青少年心理咨询工作的咨询师和中小学教师、妇联干部担任陪审员;针对知识产权案件,将专家陪审员分为商标类、著作权类、不正当竞争等类别,结合案件类型随机抽取;针对涉重大群体性纠纷,可以从专业社会工作者中定向抽取陪审员参加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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