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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陪审员制度刍议/张绍忠(3)
在评议程序方面,可由承办法官先介绍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证据和理由、案件的争议焦点,但不得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先行发表意见。在事实认定上,由专家陪审员先行发表意见,再由承办法官发表意见;在法律适用上,可由专家陪审员先行发表意见,也可由承办法官先行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应当根据评议的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并适时予以指导。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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