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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对“同等责任”的解析/付鸣剑
           交通事故中对“同等责任”的解析
         ——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判决被告人郝位泼、周一训交通肇事罪

裁判要旨

在多人交通肇事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中的“同等责任”与刑法中交通肇事的“同等责任”并非同一概念,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将被告人的具体责任形态进行重新认定。


案情

2012年2月7日9时许,被告人郝位泼驾驶出租车与被告人周一训驾驶的福克斯轿车在重庆市渝北区发生擦剐,两人一致同意由郝位泼带路到重庆市渝中区理赔中心定损理赔。郝位泼心怀怨气,遂带着周一训绕道驶往渝中区。当日15时许,郝位泼、周一训驾驶各自车辆分别以超过每小时70公里、80公里(该路段限速每小时50公里)的速度驾车行驶至江北区观音桥下穿道往渝中区方向出口处时,周一训驾驶的车辆的左侧与郝位泼驾驶的车辆的右侧发生擦剐、碰撞,致使两车失控并越过了道路中心双黄实线。郝位泼驾驶的车辆与逆向正常行驶的聂朝西驾驶的奥迪车相撞后,冲上人行道,撞上在人行道上行走的张光琼、杨旭、廖中英、杨云帆、杨代铭、叶成树、秦秋月等7人;周一训驾驶的车辆与逆向行驶的喻治驾驶的轿车相撞,致使车上的喻治、张芬、张代文、张琼、余明以及周一训等6人受伤。前述人员中,张光琼当场死亡,杨旭、张代文在送医院救治途中死亡。经鉴定,杨旭、张光琼系强大机械暴力至颅脑损伤死亡;张代文系强大机械暴力至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喻治损伤程度属轻伤。经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一训、郝位泼承担该事故同等责任,其他交通事故当事人均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郝位泼、周一训均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次日,两人被刑事拘留。


裁判

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郝位泼、周一训驾车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速行驶且操作不当,以致两车发生擦剐、碰撞后失控,造成完全无责任的3人死亡及多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判决:一、被告人郝位泼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二、被告人周一训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被告人周一训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对上诉人量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属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按“负同等责任”追究上诉人的刑事责任,请求对其适用缓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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