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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投案未及时如实供述的不能认定为自首/韩希慧
【案情】

李某向被害人梁某、张某、白某等人虚构能以低价买到某单位内部福利房的事实,诈骗钱款430余万元。2012年9月4日,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李某前三次供述都称系文某实施诈骗行为,自己仅仅是帮忙介绍梁某等被害人,赚取了介绍费80万元。侦查机关根据李某的供述进行调查,发现系李某单独实施合同诈骗行为。经公安机关说服教育,9月13日李某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直到一审宣判,李某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分歧】

李某属自动投案没有分歧,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未在第一时间如实供述能否认定具有自首情节。

一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1998]8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此规定仅要求犯罪嫌疑人在一审判决前如实供述即可,李某自动投案后虽然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在一审判决以前又能如实供述,可以认定为自首。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不构成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法发〔2010〕60号)第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该规定,李某虽一开始未如实供述,但应在公安机关未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且法释[1998]8号第一条第(二)项同样要求犯罪嫌疑人第一时间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李某的行为不符合以上规定,故不应认定为自首。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从法释[1998]8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以下两种情况:一、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立即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二、犯罪嫌疑人一开始即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后犯罪嫌疑人翻供,但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按法发[2010]60号第二条的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没有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必须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综合这两条规定来看,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一开始就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即使犯罪嫌疑人翻供,但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第二种情况是犯罪嫌疑人即使一开始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如实供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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