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错案责任的抚今追昔/张建伟(6)
制度上的缺陷是造成错案的重要原因,例如古时的刑讯逼供,当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利不充分,刑事诉讼过程中不能形成有效辩护,一些错案本来可以避免,事后发现当初案件处理过程中,被告人已经讲明实情或者辩护一方已经提出过中肯意见,但这些意见根本不被采纳;暴力、胁迫、利诱、欺骗等非法取证方式具有普遍性,但法律遏制这些非法取证行为的制度设计并不严密,办案人员多把这些看作查实案情和推进诉讼进程的捷径,进而造成错案发生。显然,制度有着周到设计,可以防止办案人员滥行不轨,不在制度上下功夫,仅仅追究具体人的责任,还是不能防止错案依同一模式再度发生。
另外,制度不良会造成权力与责任的脱节,古时错案责任清晰明确,虽然那时司法与行政本属一体的两面;如今司法体制是高度行政化的,已经不再适应现代法治的需求。如果具体承办案件的人员没有独立处理分配给自己的司法事务的权力,在指令服从体制下,只能听命于上级官长,其责任心乃至工作的自豪感都会流失,也不能培养司法人员应有的健全人格,反而逐渐形成司法官僚状态。这种集体操作的司法模式,使得高素质与低素质的司法人员没有什么差别,都泯然于众,不利于形成促进司法人员提高自身素质的内在动力,整体司法水平就难以提高。
抚今追昔,我国当今司法制度还存在不少改善的空间,古时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为当代制度设计有着启发作用。古时错案也提醒我们,要检讨司法制度的缺陷并加以改良才能减少错案发生的可能性。对于这样的提醒若不加以注意并有所动作,错案就像影片《异形》里的怪兽一样,又一再孕育而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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