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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与音乐/谢可训
音乐是心灵的阳光,其魅力能抚慰残暴之心灵。法治是社会的阳光,能整治人性之恶而引之向善。法律与音乐,两者貌似辽远却不乏精神上的相通之处和互补之处。


法律与音乐的相通之处

(一)两者都具有实践性。所谓“操千曲而后晓声,操千剑而后识器”,音乐是一种后天习得的品味,无论是音乐的欣赏还是实践,都要经过“拳不离手,曲不离口”的反复练习,才能形成深入骨髓的肌肉记忆,打造出灵敏的耳朵与灵巧的手指。俗话说:“十个指头弹钢琴”,弹好钢琴必须训练手指的柔韧性,使十根手指既能独立作用又能协同运作,经由身心互动而臻随心所欲之境。“经验是法律的生命”,法律是人类基于社会生活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实践理性,司法智慧要从长期反复的法律实践中来,权利、规则及程序意识的养成也非朝夕之功。只有经过从个体到群体的反复实践和互动,法治精神才能逐渐深入人心,纸上的法律才能默化为内心的自律,进而渗入民族的集体潜意识。同样,法治的践行也讲究分工协作,各司其职。

音乐需要技巧但不唯技巧是尚,音乐背后有灵魂在。面对同样的乐谱,普通乐工和音乐大师会演绎出完全不同的境界,除演奏技巧存在高下之分,演奏者的胸襟气韵无疑在其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因为“风格即人”,闻其声如见其人也。法律是一项技能但又岂止是一项技能?法律背后有良心在。虽然不好的法律背后未必是没有良心的立法者,但好的法律背后必然是有良心的立法者。面对同样的法律条文,不同的司法者也可能运用出完全迥异的效果,除司法技能强弱有别之外,心术正与不正,恐怕也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良法在坏人手里可以被用成恶法,恶法在好人手里也能被用成良法。法律条文是抽象僵化的,社会现实是丰富鲜活的,故法律非经解释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而如何解释就要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解释者的良心了。

(二)两者都具有抽象性。音乐是以声音为媒介的表音符号体系,法律是以语言为载体的表意符号体系,两者都是对生活的抽象表现,都要以有限的形式来表达无限的内容,故音乐有弦外之音,法律有言外之意。朱光潜说:“语言所不能传达的,音乐往往能曲尽其蕴。”历史上“高山流水”和“琴心相挑”等故事中,主人公都是透过琴音来传递心声互通款曲,千载之下仍使人思之悠然。作为一种最纯粹的艺术,音乐的抽象程度远高于法律,她可以摆脱语言的束缚而取得一般性,从而超脱于特殊的对象和事件。唯其如此,音乐才能超越国界、人种、性别和语言等诸多障碍而激起普遍的心灵共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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