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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与音乐/谢可训(2)

相比之下,法律通过对语言的使用而取得了相对的确定性,但因语言远远不能对应于多种多样的自然面貌,所以法律的表达仍然是言不能尽意的。法律是在对社会现实进行理性抽象之后的一种制度化表述,唯其抽象,法律才能更有效地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社会现实千变万化,“规约总不能概括世事的万变”,故有亚里士多德所谓“法治之不及”。法治既有不足,也就不能不借助于抽象的法律原则以及执法者的自由裁量,但必要的“人治”并不是脱离法治框架的恣意妄为,自由裁量权的大小也应与良心的多少成正比。随着国际交流的日益增多,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已呈现一定的趋同化倾向。

(三)两者都具有艺术性。艺术源于生活而高于生活,是对现实的超越。艺术的意义何在?黑格尔认为,对艺术的向往是对平庸乏味的平淡现实的辩证之否定。音乐和法律都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均为超越现实而追求真善美的艺术。一方面,艺术源于生活。《乐记》云:“凡音之起,由人心生也。人心之动,物使之然也。”可见音乐联结外物与人心,是人心有感于外物并将之转化或升华的结果。艺术唯有贴近生活才能激起广泛的情感共鸣。音乐虽是一种离现实距离最远的艺术形式,但音乐人也通过采风来体验生活,并在汲取生活之源的基础上进行审美的再创造,以获得作品的持久生命力。法律当然也不是构筑于流沙之上的空中楼阁,其生成运作必须植根于社会生活的土壤,与社会现实及民族精神相脱节的法律必然是苍白无力的。所以,法律人要善于倾听民众的心声,包括通过民歌民谣在内的音乐作品来了解社情民意。

另一方面,艺术高于生活。如果说艺术源于生活是艺术对生活的模仿,那么高于生活的艺术必然也会成为生活模仿的对象。王尔德甚至说:“生活模仿艺术要远多于艺术模仿生活。”艺术揭示事物的本质规律和内在联系,因而比历史或现实更加真实。艺术不是对现实的机械模仿,而是在个殊之中观照普遍,于一瞬之间窥见永恒。音乐通过激发情感和想象引人进入超越时空的胜境,并通过表现瞬间和个体内部所蕴含的永恒和普遍来减轻人生的痛苦。法律承载着社会文明进步的梦想,也必然会包含对不完美的社会现实的否定。如果不能超越现实生活,法律又怎能发挥其对社会的规范和引领作用呢?法律追求安定并在稳中求变,在给予公众稳定预期的同时也小心翼翼地引领社会与时俱进。

(四)两者都具有人本性。音乐与法律均贴近人性,满足人的特定需求。音乐“非以极口腹耳目之欲”,而主要以满足个人较高层次的精神需求。《荀子·乐论》云:“夫乐者,乐也。人情之所必不免也。故人不能无乐,乐必发于声音……使其声足以乐而不流,使其文足以辩而不諰,使其曲直、繁省、廉肉、节奏,足以感动人之善心,使夫邪污之气无由得接焉。”可见,音乐能通过调节情绪而使人快乐,音乐的乐也是快乐的乐。而且,音乐通过身体的感官去影响心灵,使人心灵柔软性情柔和,从而远离野蛮和暴力。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也说:“身体的锻炼使人冷酷,推理的科学使人孤僻……在所有感官娱乐之中,音乐是最不会败坏人的心灵的。”诚然,“谁能思不歌?谁能饥不食?”而音乐之曼妙竟能使人“三月不知肉味”,足见音乐所给予人的是一种高于物质层次的精神满足。孔子所谓“成于乐”,也是在说,只有借助音乐才能真正形成健全和成熟的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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