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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与音乐/谢可训(3)

法律旨在通过构建制度信任而使个体能在群体中安放一己之身心,不仅群体能通过个体的自由联合而获得更大的力量,个体也能通过群体内部的守望相助而生活得更加幸福美满,从而实现社会的整体和谐与发展。如果说音乐是一种人生的艺术,可以调和情志而提高个人修养;法律则是一种社会生活的艺术,可以调节社会关系而提升社会的品格。究其实质,法律和音乐都关注人的自由、幸福与和谐。

不过,法律和音乐都不是包治百病的万灵药,而是须用之得当的双刃剑。法有良恶,声有“雅郑”,其中分别,不可不察。恶法徒具法律之外表,但却违背正义这一最高社会准则,故终不免为历史所唾弃。音乐中的“雅声”是发乎情而止乎礼义,可使喜怒哀乐发而中节,而“郑声”则是发乎情而涉乎猥亵,如同西方的塞壬歌(siren song),具有乱人心智的作用。所以,好的社会治理不仅应用良法而存雅声,也须远恶法而“放郑声”。


法律与音乐的互补之处

(一)两者在情理上相补充。人性包含先天的源于动物本能的“情”和后天的源于群体意识的“理”两部分,“情”、“理”统一才能构成完整的人性。音乐和法律皆本于人性因而情理兼备,但音乐是情中见理,而法律是理中有情。

音乐表情而偏于感性,但音乐之中亦有理性表达的成分,缺乏理性的声音算不上是表达而是无意义的噪音。音乐不是情感的直接发泄,而是有节制有选择地借助节奏、旋律、主题等特定形式对情感所作的艺术性表达,乐音在一个音调中被有秩序地排列后才成为音乐。所以雨果说:“音乐是思维着的声音。”正如法律条文之中蕴含法理,音符的背后也存在着乐理。

法律表意而偏于理性,但法律中的情感因素也必不可少,不全面把握人性的法律不可能是有血有肉的良法。法律是一门说服人心的艺术,而有效的沟通和说服,不但要晓之以理,还要能动之以情。所谓“通情达理”,即指熟知人情事理。“达理”属于科学的范畴,科学的对象是包括许多特殊的共性,其方法是以偏求全的,所谓“理一分殊”,万物各有其理,所以任何人穷其一生,也难以周知万物而做到真正意义上的“达物之理”;“通情”近于艺术的范畴,艺术的对象是包括共性的特殊,其路径是直指人心的,故任何人只要肯用心体悟,都不难做到“通人之情”。可见,“情”与“理”两者相辅相成而不可或缺,不受制于理的情是滥情,不近乎人情的理是顽理,都是有失偏颇而难谓“通达”的。

总的来说,法律实践注重分析判断和逻辑推理,总不免引起身心的紧张和冲突;音乐实践使人释放情绪而浑然忘我,是以能抚慰身心而使之复归于和谐。法律理性有余而感性不足,刻板有余而灵动不足,音乐则与之大抵相反。理中有情的法律与情中见理的音乐相互补充,才能更有效地保障并实现人性的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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