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论法律与音乐/谢可训(4)

(二)两者在思维上相平衡。法律思维是一种诉诸理性的求异思维,因理性为法律之灵魂,而理性求万物之异。虽说法律强调“相同事物同等对待,不同事物区别对待”,但过于理性的法律人更易于见物之异而难于见物之同,因为既然“世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叶子”,世上当然也就没有完全相同的两起案件,加之不同的生活经验往往导致人们相异的立场和视角,以致辩法析理每如盲人摸象而莫衷一是。可见,一味求物之异而忽视异中之同,就难免流于琐细而失其本真,导致人心相隔膜的困局。况且,法律以语言为载体,而语言是思维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达意而非表情,所以法律在情感的表达和沟通方面先天不足。但是,所有被侮辱和被损害者首先需要的恐怕是情感的适度表达和宣泄,以及对其“精神损害”的情感抚慰。无怪乎中国存在“歌哭”和“歌骂”的奇特习俗,在吵架时用唱歌来互相詈骂,以表达对对方的不满甚或仇恨。而世人熟知的《窦娥冤》的故事,也是女主人公因言语不足以达其怨气而长歌当哭骂天骂地的典型事例。

音乐是一种诉诸情感的求同思维,因“喜怒哀惧爱恶欲”为人之常情,人皆有情而能相互感通。情动于中而不能抑,则形之于言,言之不足,则咏歌之。可见,“音乐始于辞尽之处”,音乐也能在法律难以有效运作之处发挥作用。声音是人之性情的自然流露,具有直接的情感表现力,因此,以声音为材料的音乐比语言更适于表达丰富的情感,也更能激起普遍的或非个人的情感,进而起到陶冶性情、塑造情感、感动人心和移风易俗的作用。古人就强调“制礼作乐”,指出“礼者为异,乐者为同”,“礼以别异,乐以调和”,认为礼的精神在秩序,乐的精神在和谐,两者相辅相成,故在以“礼”维持社会分化的同时,应兼以“乐”来维持社会团结,这样社会才会内有人心之和谐而外有生活之秩序。人世多纷扰,只缘人心隔。唯有人心相通而不相隔,世间才有和平、希望和大爱。杜威认为,每一种艺术由于其表现而传达,表达打破了将人与人隔开的障碍。也有人说,“所有的音乐都是情书”。借助音乐的感染力,或可打破“人心隔肚皮”的局限,而求其心之所同然者吧!

(三)两者在境界上相生发。王国维在其《人间词话》中区分了“造境”和“写境”即理想派和写实派,前者是一种离现实较远的艺术境界,后者是一种离现实较近的艺术境界,“然二者颇难分别,因大诗人所造之境,必合乎自然,所写之境,亦必邻于理想故也”。借用王氏的说法,不妨认为法律近于“写境”而音乐近于“造境”,两者离现实虽有远近之别,但均介乎理想与现实之间,亦能相互融合和渗透。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