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调解人制度探微/林芳雅(2)
二、调解人的培训与任命
(一)调解人的培训
在法国,满足资质认证条件并不意味着调解人能够持续拥有调解人的身份。为了契合调解职业化的发展趋势,保证调解人的调解技能及素养,完善而持续的教育培训是必不可少的。实践中,由调解组织提供调解人的培训,其培训项目因培训内容、持续时间、完成指标及成本的不同而呈多样化。多数项目提供40至50个小时的基本培训,并在调解人通过测试、完成实习任务后,提供更为深入、专业的培训。培训主要以角色扮演或个案分析的模式进行,融合了心理学、法律、社会学等多种学科的思维方式及处理技巧,涵盖主持商讨、倾听艺术、复述能力、情态捕捉、谈判心理以及总结分析技巧等培训内容。
各个调解组织培训项目的日益完善,有效提高了调解人的专业素养,但由于缺乏统一的培训项目标准,导致各调解组织对于何谓适格调解人、何为合理的调解尺度等问题的认识不一,甚至导致滥用调解、损害当事人利益现象的频发。为了抑制这种风险,各方开始探寻培训项目的标准化进程,特别是共同标准的建立。部分调解组织联合制定了调解培训章程,国家调解中心等全国性机构及调解员网络也试图推动建立普遍适用的调解行为准则、执业标准。许多调解中心、协会在增加培训时间的同时,也加强与法院、大学或律师协会的联系,借助其教育力量及实践平台,拓宽培训渠道。立法机构则在特定领域作出了相关规定。例如,1996年10月18日通函明确指出,公诉调解人必须完成司法部批准的培训。2012年3月19日决定则进一步完善了家事调解人的培训。
(二)调解人的任命
在一定程度上,法国立法机关将调解人的资质认定及任命留给法院附设调解中的法官、刑事调解中的公诉人或者合意调解中的当事人。但在特定领域,法律仍作出了相应规定。例如,在刑事调解中,由公诉人或首席检察官负责审查公诉调解人,决定是否试用,试用期为1年。此后,由法官和公诉人共同作出正式任命的决定,聘期为5年。公诉调解人经正式任命后,可依据其调解情况进一步延长任期。若调解人违反规定或者不能胜任调解活动,则公诉人有权撤销任命。又如,在劳动争议领域,若双方当事人无法就调解人的人选达成统一意见,则由行政当局从名册中选择具备道德权威及经济、社会能力的个人作为调解人。
三、调解人的义务与责任
(一)调解人的义务
1.释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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