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调解人制度探微/林芳雅(3)
调解人一旦介入当事人纠纷,即应向纠纷双方以及所有涉及调解的相关人员释明保密义务,要求其严格遵守并签订相应的承诺书。此外,还应告知当事人,其有权在调解的任何阶段咨询顾问(通常是律师)。
2.保密义务
调解人须对调解有关的信息予以保密:其在调解过程中的意见、调查结果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交换的所有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既不能透露给第三方,也不能在仲裁、诉讼以及同一个司法程序的后续阶段使用或披露。进入司法程序前已经存在的材料及信息,则不属于调解人的保密范畴。除非这类信息的披露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无法行使其权利,并极有可能导致调解的失败。结合《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国际调解示范法》及法国法的相关规定,可将保密内容划分为初级保密范畴与高级保密范畴。首先将调解程序中披露的信息、调解程序的进展和结果以及在调解协议达成前所有涉及调解的信息纳入初级保密范畴。其次,关于调解可能性的讨论(如调解人提出的方案或陈述的观点)、当事人对调解人或对方看法的接受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专门为调解产生的文件等信息进一步被纳入高级保密范畴,非经当事人同意不得披露。需明确的是,关于调解的存在和结果的信息在任何情况下均允许披露。
保密原则可否因具体调解领域的不同而有所变通呢?比如,公诉调解人可否将调解阶段的观察结果及相关材料递交法官,作为刑事审判的证据或裁判依据?虽然刑事诉讼不适用1995年2月8日法律第21条等相关规定,但并不意味着刑事中的保密原则不受保护。职业保密法及法国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01年2月28日作出的判例均认为,除非当事人一致同意,公诉调解人不得因调解领域的特殊性而免除保密义务。不可否认,相较民商事调解,将犯罪行为人和受害人召集于同一谈判桌上并非易事。因此,需要更多的法律保障。公诉调解人与公诉人之间额外的保密条款即是保障举措之一。若违反保密原则,可被处以监禁、罚款等刑法制裁。新法则规定,调解人不得在调解过程中基于与调解同一的事项被传唤至法院进行司法调查。
1995年2月8日法律及《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关于民商事调解若干问题的2008/52/EC指令》规定了保密义务的两项例外情形:其一,确有必要维护公共利益及儿童最佳利益,或者出于保护个人身体或心理完整性的考虑;其二,为了实施或执行该协议,确有必要披露调解协议的内容。
3.坚持公正、中立及独立
根据1995年2月8日法律及欧洲调解指令的规定,调解人应当公正、勤勉,具备相应资历。巴黎仲裁与调解中心等调解中心也明确要求调解人应保持公正、中立及独立。对此,调解人应签署相关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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