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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调解人制度探微/林芳雅(4)

调解人无论从主观还是客观上均应保持公正性,合理控制协议平衡,不得因当事人的职业有所偏好。中立性与独立性要求调解人克制价值判断;不得依赖于某方当事人;不得为己谋利,或者与调解结果具有直接或间接的财产上或其他方面的利害关系;不得与当事人存在或建立私人关系。因此,在劳动争议中,一般不可能由雇员和雇主作为共同调解人进行联合调解。无论调解进行与否,只要调解人无法达到上述要求,就有责任告知当事人,并向法官或公诉人披露相关情况。在此情况下,调解人应当退出调解,除非当事人协议约定调解持续进行,但前提是调解人已经全面告知当事人条件的不可兼容性。


(二)调解人的责任

实践中,对于调解人的责任可适用民法中关于责任的一般规定,但目前为止,法国尚无法律明文规定调解人的责任。在当事人与调解人签订的调解人合同中,调解人的责任具有契约性质。一旦调解人拒绝完成分配的任务,或者违反中立性、保密性义务,则很有可能承担责任。固然,调解人没有义务确保调解的成功,但仍需利用其掌握的所有技能尽力实现预期目标。如果调解人对显失公平的调解协议予以认可,是否应对此承担责任,或者调解人是否享有类似法官在司法活动中的豁免权等问题,对此尚无定论。


四、调解人的报酬给付


(一)调解人的报酬

刑事调解组织以及受公诉人委托或指派的公诉调解人的费用由法院负担,当事人毋须支付。除此之外,其他调解费用均由当事人承担,且无明确的法律费用规则。为了防止法院附设调解费用的无端增加,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立法机关规定了调解人报酬的支付程序。


1.如何确定报酬

法律仅规定了调解人费用的支付程序,而对如何确定调解人的费用语焉不详。对于家事纠纷案件,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有所差异。部分法院依人数及会议次数确定最低报酬。部分法院则不愿依据纯粹的数量标准确定数额,也不以“调解成功率”作为衡量标准,而是根据调解持续的平均时间(如8小时),由当事人一次性预付调解人的报酬或者按每次会议单独支付,待调解结束,再根据会议的实际次数核实费用。不过,家事调解人与当事人的会议通常是免费的。

实践中,调解人的费用因司法领域及纠纷性质的不同而不同。以涉及劳动纠纷的法院附设调解为例,需综合考虑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当事人的经济收入,依500欧元至1000欧元的固定比率或者按税后每小时110欧元至150欧元计算调解人的报酬。法官会根据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确定费用分摊比率,但通常情况下由公司负担较大份额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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