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调解人制度探微/林芳雅(5)
2.报酬给付程序
根据新法的规定,由法官在决定中预先确定调解人的报酬,并明确当事人之间的费用分摊比例,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预存确定的数额作为支付报酬的担保。否则,调解将被搁置。若当事人对费用的分配存在分歧,则由各方均等承担。
然而,实践中该程序较为繁琐,亦不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因此,部分法院再度采用直接支付的方式,即当事人与调解人首次会谈时就将法官确定的数额直接支付给调解人,调解结束后多退少补,以提高程序运作效率。
(二)法律援助
根据1995年2月8日法律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可申请法院援助,由法官作出决定。一旦启动法律援助程序,调解费用由国家负担,但仅限于法院附设调解,并不囊括合意调解的费用。
通过政府的资助,除了接受法律援助而无需支付费用的人们外,所有家庭只需支付实际费用的六分之一,便可以获得多达7次、每次3个小时的调解会议机会。为了更好地保障受害人的权利,保证其及时获得法律援助,自1998年起,司法与法律中心(MJDs)在法国各地相继诞生,并得到“司法触角”、“法律接触点”等规模较小的中心的支持。此外,根据法国司法部公布的近五年(2010年至2014年)的司法预算草案,我们可以看出,援助受害人、为受害人拓宽司法渠道始终是资金项目的重要方面。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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