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担保贷款存在的法律问题研究/唐启斌(2)
(2)动产抵押物“资不抵债”
这里所说“资不抵债”是指将抵押资产变现后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以下5种情形:一是设定抵押的动产因使用年限、技术发展等方面的原因,变现时价值大幅下降;二是抵押权设定后,因抵押人未能充分履行看管义务,或因意外事故、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抵押物损毁、灭失,致使抵押担保落空;三是相当大的一部分机器设备非通用设备,专为特定行业所使用,变现时往往“卖家找不到买家”,卖不到应有的价钱;四是一些机器设备虽为动产,却具有很典型的不动产特性,表现在一旦拆离原地即可能失去其原有价值或价值大幅下降;五是某些抵押资产只是某一生产线的一部分,必须依存于生产线整体才能发挥效益,一旦被分解将失去应有价值。以上种种原因都可能导致抵押物变现后无法清偿全部到期债务。
(3)担保关系中的系统性风险
实践中,第三人为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的情况非常多见,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部门统计数据表明,多数被担保企业与担保企业存在业务上的关联,同产业链下上游企业之间的相互担保占很大比例。因此,因同行业之间的担保,在经济上升期,担保能力会被放大,一旦行情走低,则担保能力就会加倍下降,会对行业的发展造成极大的不稳定性,进一步加大了行业的风险。
(4)担保人恶意欺诈风险
根据商业银行在中小企业担保过程中的多起欺诈案件分析,当前不法分子采取的主要欺诈手段有:一是抵押担保登记后,担保人通过伪造印章、证件,到登记部门注销登记,致使贷款担保形同虚设;二是抵押担保人在抵押登记后,又以相同的财产重复登记,重复设定抵押,造成了抵押权的竞存,加大了在后登记的抵押权人的风险概率;三是担保人通过伪造证照,以没有处分权的抵押品设定抵押,造成抵押合同自始无效,导致贷款风险防范措施有无实,或是伪造、变造凭证,以低价充高价,恶意抬高抵押物的担保额度,加大债权人的风险;四是动产抵押人擅自将动产转移,或是在不告知抵押权人、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将动产转让,抵押人又无法查知的情况下,使抵押权落空以致不能优先受偿。
(5)担保物品不符合要求
我国《担保法》对抵押物、质押物的具体要求有明确规定,只有法律规定可以抵押、质押的财产才是合法的,反之则是非法和无效的。担保贷款中常见的一些具体情况有:不是担保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但是被担保人充作抵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属不明或来路不明的财产,存在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财产,非法财产无效财产即伪造有效抵押物、质押物重复抵押高估抵押物价值包括高估抵押率情况在内抵押品没有价值评估,虚拟抵押物即在抵押贷款合同中找不到任何有效的抵押物,实际上是信用贷款,已经被冻结、查封、暂扣、没收的财产已经或正在被拍卖的物品。在《物权法》当中对不得抵押的财产也做了详细的规定: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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