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担保贷款存在的法律问题研究/唐启斌(5)
3、防范担保贷款问题的几点建议
为了有效防范担保贷款风险,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完善制度规定、严格内部管理,加强对抵押品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和登记后管理等手段,使担保贷款的风险防控状况得到一定改善。但要从根本上解决间题,还期待着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和最新法律成果的充分利用。
(1)整合现有的抵押登记部门
抵押登记是抵押权取得对世效力的必要手段,是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利益、避免纠纷发生的重要保障。鉴于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有权登记部门过多、登记查询困难的现状,国家应尽快设立统一的登记部门,将登记职能集中到某个强力部门或能赋予某种强制力的部门。笔者以为,可以选择公证部门作为统一的登记部门,不仅因其此前已经承担了一些规定不明确的抵押物抵押登记的职能,而且还因其能对赋予抵押担保合同强制执行力进行公证,将登记职能集中到这样的部门,无疑能大大方便登记手续的办理和抵押担保权实现的执行效率。当然,统一到某个部门进行抵押登记,也要注意与原来登记职能部门的衔接,可以考虑在抵押登记后将抵押权设定情况以统一、固定的形式告知,并在相关权证上载明登记事项,以限制抵押物在市场上交易。
(2)着力提高抵押担保的公示效果
一是要建立统一的登记信息查询平台。改变抵押登记簿记的传统,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优势,进行网上登记,这样可以做到各地自主登记,全国联网查询,必将大大提高抵押权人、特别是异地抵押权人检索、查询登记信息的效率。特别是对银行来说,如果有了统一的登记信息查询平台,就可以在贷前确知借款人所提供的抵押物上是否设定了在先担保,从而防控重复抵押的风险,在贷后就能随时查询抵押登记情况,可以有效防范抵押人恶意欺诈。二是要创新抵押物的公示方式。在实践中,有的商业银行对用于抵押、质押的库存物资,在仓库的门口打上醒目的标识“银行贷款抵押物资”,在借款人卜提供的抵押机器设备上,贴上“银行贷款抵押资产”标签,这种做法让人看起来一目了然,起到了很好的公示效果。我国立法可以规定,凡是登记抵押的财产在登记时,能够通过烙印、打刻、悬挂标签等方式进行标识的都要标识。对于不适合烙印等方式进行标识的,应在其所有权凭证上标明已经设定担保权益,动产可在购物发票上进行标记,能标明而不标明的不具有对抗效力。这种抵押登记和抵押标识相结合的做法,可以起到更加直接的公示效果,既可以有效防止重抵押,维护抵押权人的权益;又可以防止善意第三人被抵押权人行使追及权,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对维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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