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缺陷与完善/郭绵庆(2)
以上主客观方面的因素共同促使了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龄化,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未成年人容易产生这样一种心理:对于很多不用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法律已经很难对他们产生威慑力,他么认为这些犯罪行为可以恣意的实施,也不会受到法律制裁。但与现行这种刑事责任制度相悖的是: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身体发育良好,以至,一旦他们实施犯罪行为,一般都会是暴力性犯罪。
这种制度与现实的矛盾在现行法律制度下难以调和,那么为了更好得预防犯罪,挽救走上迷途的未成年少年,就不得不就我国现行的刑事责任年龄从新作出合理的构建。笔者认为,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初始年龄的提前化相对应,对于无刑事责任和相对刑事责任的年龄段也应当提前1至2年,这样的做法法并不是为了扩大刑法处罚圈,而是更好的维护法律的威慑力,适应当下新形势的需要。
二、未成年犯罪的恶性化及对策
当下我国未成年犯罪不仅低龄化,而且恶性化,其犯罪手段残忍、犯罪结果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结果,其原因如上文所诉,未成年人过早流入社会,受不良社会风气影响,特别是一些不健康的网络文化影响,同时在社会上易与一些释放的犯罪分子交叉感染,这些因素共同导致未成年犯罪的恶性化。
目前,我国的刑法只规定了相对刑事责任人对八类危害较严重的犯罪行为(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毒)负刑事责任。这样的规定太过狭隘,比如就贩卖毒品和制造毒品而言,两者之间哪个危害性更大,我们难以做出定性的比较,但我国《刑法》仅将贩卖毒品列入了相对刑事责任内,而制造毒品却没有,像这样的情况在刑法罪名内还有很多,这样的规定我们不能不说过于狭隘。
针对上述的情况,有必要扩大相对刑事责任的罪名,或许有人会认为这会违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笔者认为,刑法谦抑性原则的目的在于用最轻的处罚教育矫正犯罪、预防犯罪,让犯罪分子早日融入社会,其目的不在于减轻处罚,因此,扩大负相对刑事责任的罪名并不违反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相反,这样的做法,更具有威慑力,是许多想犯罪的未成年人不敢犯、不能犯。
综上所述,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改革不仅具有必要性,更具有紧迫性。未成年人作为一个国家的希望,保护和挽救未成年人是刑法价值和使命的应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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