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几点看法(预测)/孙斌
我对《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几点看法(预测)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孙斌
一、辅助性工作岗位的认定可能因为人保部门的不作为引起一系列的行政诉讼,《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将可能进行修订。
二、各级工会努力在工资福利上同工同酬愿望没有实现,其妥协的结果出现了让人无法理解的第九条规定。
三、用人、用工单位协商约定工伤补偿办法,将对用人单位不利,不排除出现用人单位独自承担责任的情形出现。
四、第十一、十六条没有合并规定,造成用工单位将承担较大的风险。
五、第十三条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容易出现在招工上的性别歧视;在特定行业工伤风险较大的情况下,用工单位将不会考虑使用劳务派遣员工。
六、第十五条第二款还是没有对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条件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加以区别,在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应对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深入探讨。
七、跨地区劳务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缴纳是本规定已讲清楚的问题。
八、用工比例在“三性岗位”使用正确的某些国有企业而言没有任何约束,用工比例对某些国有企业的约束可能在十五年或者二十年以后。
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适用中应注意的条款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第三条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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