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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诉讼中的鉴定范围/石必胜
  知识产权诉讼中涉及很多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往往会申请鉴定,但哪些专门性问题的判断可以通过鉴定来解决,哪些专门性问题的判断不能通过鉴定来解决,界限往往比较模糊,实践中的做法比较混乱。本文拟对此问题进行研究,以期能为知识产权诉讼中鉴定范围的确定提供帮助。
  一、知识产权诉讼鉴定的基本问题
  知识产权诉讼鉴定的属性。法官不是万能的,只是擅长于解决法律问题,有些案件尤其是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往往涉及专门性问题的认定,超出了法官的能力范围,因此诉讼法中需要规定专门性问题的认定办法。鉴定无疑是最重要的专门性问题认定办法之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2005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规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是指知识产权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有关知识产权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这表明,申请鉴定的期限与举证期限一样受到限制。{1}上述分析表明,鉴定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活动,鉴定结论是用以认定事实的证据,鉴定规则是证据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知识产权诉讼鉴定的必要性。在确定鉴定范围时,首先应当考虑鉴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鉴定的程序往往比较复杂,例如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鉴定需要经过统一的鉴定管理部门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结论出来后,还有对鉴定结论的异议、质证以及对鉴定人的询问等后续程序。因此,有些鉴定周期长、效率低,严重影响审判进程。鉴定机构需要若干名具有相应资质的专家参与鉴定,费用较高,鉴定可能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鉴定可能会降低诉讼效率,还有可能因为鉴定失误而增加案件审理的难度。相对于鉴定而言,在诉讼中还有其他办法可以用于认定专门性问题,由相应的专家参与审判是认定专门性问题的办法之一。例如,有的知识产权庭在审理专利案件中,对于其中的专业问题,一般通过咨询专家、邀请专业人员作为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或者邀请专家出庭说明等方式来解决。在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有的知识产权庭强调应当尽量通过证据认定、专家辅助等方式对专业性的事实问题自行作出判断,对于穷尽其他方法难以查明的专业问题才通过鉴定来判断。{2}这种做法在国外也比较普遍。如果鉴定以外的其他方法对专业性问题的认定更有效率,或者准确性更高,应当采用其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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