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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诉讼中的鉴定范围/石必胜(4)
  计算机软件侵权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原告方指控被告方软件S1.0侵犯了其软件V1.0的著作权,被告方否认侵权,在此情形下,是否能够委托鉴定鉴定机构对V1.0是否侵犯S1.0的著作权进行鉴定?一种观点认为,是否侵权涉及法律判断,不能进行鉴定。另一种观点认为,是否侵权的判断涉及专业问题的判断,可以进行鉴定。第一种观点有一定的道理。是否侵权包含了法律判断。在双方软件源代码的异同性比较清楚的情况下,按照三步判断法,思想与表述的区分以及是否实质性相同的判断是法律问题,只有相同的表达是否属于公有领域的内容完全可以通过证据来证明,属于事实问题。如果具体案件中涉及的内容比较繁杂,可以交由鉴定机构来帮助法官进行认定。但对于侵权认定中涉及的法律问题,鉴定机构并不能取代法官作出判断。第二种观点也有一定的道理。是否侵权包含了专业性问题的判断,虽然是否侵权包含了法律判断,但这个法律判断是以事实判断为前提作出。事实前提是,双方软件源代码的异同性如何。法官并不熟悉各种计算机高级语言,因此对高级语言写成的源代码的异同性的判断并不擅长,源代码异同性的认定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可以通过鉴定机构交由熟悉计算机高级语言的专家来判断。随着软件功能、结构和代码的不断复杂化,通过鉴定来认定软件异同性可以为侵权认定打下坚实的事实基础。
  上述分析表明,软件是否侵权的判断,并非单纯的事实或法律问题,是以事实认定为前提并需要进行法律判断的混合型问题。其中事实认定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判断,法律问题则必须由法官认定。如果涉案计算机软件并不复杂,或者合议庭成员比较熟悉计算机软件的基本技术知识,计算机软件的异同性判断也可以由法官来直接认定。司法实践中有以下具体判断步骤和方法:第一,软件存储介质内容对比。对比分别存储双方计算机软件的光盘或软盘的内容,包括对比目录、文件的数量、名称及文件的大小。第二,软件安装过程的对比。分别安装双方的软件,对比二者在安装过程中的屏幕显示内容,如提示信息、安装流程、界面整体设计风格等。第三,软件安装目录对比。在软件安装成功后,对安装后的目录、文件建立(或修改)的时间、文件的属性信息等进行对比。侵权者容易在上述地方留下蛛丝马迹。第四,软件运行状况对比。在双方的软件安装成功后,分别运行,对比二进运行过程中的屏幕显示内容,如界面整体风格、菜单功能选项、运行提示、帮助信息等。第五,软件代码对比。对比双方软件的源代码和目标代码。{9}在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中,即使软件源代码相同,有的被告还会提出表达方式有限的抗辩。表达方式是否有限的认定,并没有更为具体的法律规则,也不需要进行利益平衡和价值选择,因此属于事实问题。但是,并非所有事实问题都需要进行鉴定,如果并非专门性的事实问题,法官应当根据证据直接进行判断,不必委托鉴定。在司法实践中,有法院就认为,对于表达方式有限、相同部分属于公有领域的抗辩是否成立,应当由被告举证证明,法院并不委托鉴定机构对表达方式是否有限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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