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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中国证券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几点思考/王利明(2)
  第三,关于归责原则和过错的判断问题。在侵权里面完全证明受害人有过错是非常有困难的事情。因此,有一些学者包括境外的学者认为,无法证明过错是否可以直接采用无过错,或者说不考虑过错,我觉得在证券侵权里面这个归责还得坚持过错原则,因为无过错就我们国家来讲,在整个侵权法里面还是危险行为和高度危险行为,是和危险联系在一起的,证券的侵权还达不到无过错的危险程度。特别是无过错者更多涉及对人身的保护,因为这种危险活动威胁到人身了才有必要使用无过错责任。但是证券更多牵扯财产的问题,涉及不到人身的危害,我觉得使用无过错责任在法理上还是不充足的。关键是怎么判断过错,我觉得过错可以采用只要从事了违法行为,就认为是有过错的,需要进一步判断主观上故意过失等,不需要用这种方式来确定过错。
  第四,对有关的规则进一步完善。现在《证券法》对内幕交易的规定,总体上还是过于严苛,比如说关于有关非法获取的含义不清晰,对于哪一些内幕交易信息重要性的程度判断标准不明确,还有有关内幕交易的敏感概念也不清晰。我们建议在未来《证券法》的完善过程中,能不能就这些问题做进一步的具有操作性比较强的细化规则。
  第五,有关证券侵权中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民事赔偿遇到的现实问题,如果股民都以个人名义来提起诉讼,受害的股民可能成千上万,都到法院来进行诉讼,可能法院也是感到非常害怕的。通过集团诉讼,可能很多法院也不一定敢受理。我们建议是否通过成立有关投资者权益保护协会的机构,来代理股民提起诉讼,不一定通过集团诉讼或个人提起诉讼的办法,通过成立这样一个机构来帮助解决当前投资者的诉讼,也不至于使法院感觉到压力。我觉得,证券侵权也是我们当前完善《证券法》非常重要的一个内容,希望在未来通过《证券法》或《侵权责任法》的完善,使这个制度不断健全。



出处:《证券法苑》


作者: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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