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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公平分担损失”制度研究/张学军(14)
[8]前引[3],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书,第101页。
[9]杨立新先生认为,《侵权责任法》第32条后段规定的“侵权责任”(还包括监护人就限制行为能力人致损行为承担的“侵权责任”),属“公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与24条是并列的。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68页。
[10][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44-245页。
[11]前引[3],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书,第31页。
[12]前引[3],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书,第132页。
[13]前引[2],福克斯书,第192页。
[14]唐孝威:《意识活动和无意识活动的脑区能态理论》,《应用心理学》2004年第1期,第24-25页。
[15]前引[10],巴尔书,第244-245页。
[16]《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351-352页。
[17]前引[10],巴尔书,第248页。
[18]在人有无意思自由、能否自由抉择的问题上,“数百年来”西方哲学界存在着“意思自由论”和“决定论”两种对立的立场。前者主张,“人们的行为并非由因果法则所支配,而系按自己的意思而自由选择,行为都是行为主体自由思考与抉择的结果,基本上意思决定人的选择。”后者主张,“一切的行为,均是在事前就决定的,人事实上是没有选择的自由”。黄丁权:《刑事责任能力的构造与判断》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80-81页。当代西方心理学界也有“自由意志论”和“因果决定论”两种对立的立场。前者主张,“人的心理是自由的”(即可以“有多种抉择”)、“人的心理是主动的、有一定意图和打算的,即是说有目的和意义的”。后者主张,“现实的某一行为总能从过去的行为动力关系中找到原因,行为是被决定的,被先前的行为联系所决定”。刘翔平:《心理学中的因果决定论和自由意志论》,《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第34-37页。“意思自由论”或“自由意志论”是正确的。首先,在相同的环境下,不同的人所作的选择是不同的甚至相反的;在不同的环境下,不同的人所作的选择可能是相同的。另一方面,在相同环境下的不同时期,同一个人所做的选择可能是不同的;在不同环境下的不同时期,同一个人所做的选择可能是相同的。这些都是常识。由此可知,人的行为不是由外部环境决定的。其次,这得到了心理学实验的证明。况志华博士指出,“大家所熟知的梅奥的‘霍桑实验’、罗森塔尔的‘期待效应’实验、米尔格拉姆的‘权威服从实验’”表明,“被试验不是仅对刺激变量消极地作出反应,相反,其对实验的断言决定了自身的行为反应。”这“恰恰证明”“人的目的性”对人的行为“发挥的巨大影响”。况志华:《自由意志与决定论的关系:基于心理学视角》,《心理学探新》2008年第3期,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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