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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公平分担损失”制度研究/张学军(8)
  应该注意的是,“民法室”指出,“承担过错责任以填补受害人全部损失为原则”;“承担无过错责任,有的是填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有的法律规定了最高责任限额”。[47]很显然,赔偿金额随加害人财产多寡而浮动直至为零,实际上是一项特权。
  这有利于维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在无民事行为能力造成第三人损害时,“公平分担损失”者应为其本人(容后详述)。因此,若不以其目前拥有较多的财产为前提,就会背负沉重的经济负担面向未来。未成年人在将来的学习、就业等方面可能会受影响,[48]精神病人在治疗、生活等方面也可能会受影响。
  受害人已获得一定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依《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后段所承担的责任,属无过错责任。[49]据此受害人可以获得很大程度的保障。若没有这一制度,受害人就要自行承担全部损失。美国著名侵权法学家哈帕(Fowler V. Harper)等人指出,“在有些情况下,公众可能自行承担未成年人侵犯自己人身利益或财产利益行为—假设该行为由成年人所为,则会认定为侵权行为—带来的恶果。然而,由于对此无人负责,所以恶果被当作每个人必须忍受的社会风险之一、社会交往的代价之一。”[50]美国联邦法院法官朋斯(Pence)指出,“在几乎全部情况下,未成年人既无偿债能力,又无所购的保险。若过错未被归咎于父母,子女的受害人必须承担全部损失。”[51]
  3.立法建议
  笔者认为,立法机关应该规定,只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的经济状况好于受害人,损失才应被“公平分担”。
  三、法律后果的解释
  (一)“公平分担损失”者应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责任人上的差异
  在西欧六国,承担公平责任者均为无过错能力人本人。还应指出,本人的责任具有补充性;在意大利,父母承担过错推定责任;[52]在葡萄牙,也是如此; [53]在比利时、德国、希腊,也是如此。[54]不过,在奥地利,父母承担一般的过错责任。[55]简言之,父母的责任有过错推定责任和一般过错责任之分。
  不过,在德国,在判断当事人经济状况时,“由于儿童大多没有收入或财产,所以一些法院将注意力转向其父母的经济状况。”[56]在台湾地区,赔偿义务人为“行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王泽鉴先生指出,1999年修正债法时,“增列‘行为人之法定代理人’亦应负衡平责任。修正理由谓:‘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之经济状况,在目前社会殊少有能力足以赔偿被害人之损害。苟仅斟酌行为人之经济状况,而不及其法定代理人,则本条项立法之目的,实难达到。为期更周延保障被害人之权利,第三项爱予修正,增列‘法定代理人’,其经济状况亦为法院得斟酌并令负担损害赔偿之对象。’此项使法定代理人负衡平责任的规定,在比较法上似无其例”。[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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