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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思考/崔家新(9)
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如果以我国目前的律师现状来说,即使建立了,有也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律师的素质包括很多方面,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作为律师所应有的那种正义感,如果律师没有了正义感为了钱,他们可以蛊惑证人作伪证,故意利用证据开示,拖延诉讼,以达到拖跨弱势当事人的目的。我们知道证据开示制度也并非是一十全十美的制度,他对于未聘请律师的一方当事人而言是非常不力的,而且对于那些善于钻法律空子的职业律师而言,有可能为其提供了一个拖延诉讼,干扰他人参与诉讼的舞台,因此加大对律师素质的培养,要特别注意对律师信用的培养。
(4)继续深化民事审判制度改革,引进吸收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证据开示制度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的产物,他追求的是庭审中的对抗效果。我国目前进行的民事审判制度改革,将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引入到了司法实践中,逐步增强了庭审中的对抗效果,减少了法官的调查取证权,赋予了当事人及其律师广泛的调查取证权。可以说,这些都为在我国建立真正的证据开示制度,定下了基调,打下了基础。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必将深化下去,建立证据开示制度也为期不远。

结 语

证据开示制度本身存在着缺陷,我国应该吸收其优越性的一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证据开示制度。建立这一制度,必须有法律上的保证,有了法律上的保证就有了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实施,也就是说要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必须依靠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立法,不能仅仅靠司法解释。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已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要求迫切需要重新修订,在修订时应该把证据开示制度,加入其中,以提高我国民事审判的水平,促进司法公正。


主要参考资料:
【1】 纪红勇,“民事诉讼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初探”,《法律适用》,2001.09期
【2】 黄松有,“证据开示制度比较研究-兼评我国民事审判中的证据开示”,政法论坛,2000.05期
【3】 美,迈克尔.D.贝勒斯,著,《法律的原则》,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一版]
【4】 李华,“论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西南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教研室,2002年5月
【5】 蔡彦敏,洪浩著:《正当程序法律分析---当代美国民事诉讼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58-159页
【6】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编,《中国证据制度与司法运用》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一版,222页
【7】任铁建,“对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反思”,《政法论丛》2000年第1期,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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