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婚姻效力行政诉讼误入“沼泽地”/王礼仁
关于登记婚姻效力行政诉讼的文章很多, 具有代表性有:
1、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庭长的孔祥俊博士 2003年发表在《法制日报》的《婚姻登记行为的可诉性与司法审查标准》
2、江苏泰州中级法院 蔡鹏《论离婚登记司法审查的困境与出路》分别发表在2013年《人民司法》和《法律适用》
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危辉星《离婚登记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载《人民司法》2011年第23期
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樊非 刘兴旺刘佳佳《婚姻登记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研究——以婚姻法与行政法竞合为视角》等文章,分别发表在2011年《法律适用》、2009年《人民司法》等刊物。
5、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陈晨《从形式审查到实质审查的转变——论我国婚姻登记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十二届学术讨论二等奖)
6、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当事人以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四种情形以外的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5集)》
7、杜万华程新文吴晓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适用,《人民司法》2011年第17期
8、苏州大学赵亚亚硕士论文《婚姻登记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研究》
9、蔡善喜 郝凤香结婚登记瑕疵行政案件的判决人民法院报 2011年12月14日 《婚姻登记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
10、张晓远 副教授和许佳《瑕疵婚姻登记纠纷判决类型及适用 》(载于《家事法研究》2013年卷) )
还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离婚登记行政案件的审理原则《人民司法》 2006年11期 ,等等。这类文章约有数十篇。
这类文章,既有主张登记婚姻效力行政诉讼的,也有为登记婚姻效力行政诉讼困境寻找出路或破解登记婚姻行政诉讼困境的。比如因行政诉讼判断标准不适用登记婚姻效力诉讼,有人便主张“从形式审查到实质审查的转变”; 因行政诉讼判决形式不适用登记婚姻效力诉讼,有人便主张探讨登记婚姻效力纠纷的行政诉讼判决形式;等等。我认为,在行政诉讼体制里破解登记婚姻效力纠纷的难题,无异于在沼泽地里寻找走出沼泽的铺路石,永远也无法达到目的。这里仅以张晓远副教授和许佳的《瑕疵婚姻登记纠纷判决类型及适用 》一文的的有关结论略加说明。
该文有许多一般性错误,限于篇幅,在此不加讨论。这里只就该文的“结论”观点所存在的问题,稍加分析。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