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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婚姻效力行政诉讼误入“沼泽地”/王礼仁(2)
一、该文“结论”的原文是:

因婚姻本身的性质和婚姻登记行政行为的特殊性,在行政诉讼中,司法机关应适用不同于一般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原则,即采取实质性的司法审查标准,所以对于瑕疵纠纷的司法审查应进行现实考量。对于不同类型的瑕疵纠纷亦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其合法性评价不一样,应适用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解释所规定的不同的行政判决方式。行为能力欠缺的婚姻登记除无效婚姻外的瑕疵情形应适用确认无效判决;在事实认定错误的瑕疵类型中,冒用他人身份的婚姻登记应适用确认无效判决或撤销判决,先由行政诉讼纠正法律婚上的错误,再由民事诉讼解决事实婚上的身份、财产关系,骗婚的婚姻登记应适用确认无效判决或撤销判决,冒名顶替的婚姻登记应适用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在申请资料不实或不全的婚姻登记中,不会对结婚事实产生实质性影响的申请资料不实或不全的瑕疵登记应适用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在违反法定程序即双方或一方未到场的婚姻登记中,对于能证明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瑕疵结婚登记,适用确认违法判决,反之则适用确认无效判决或撤销判决,对于有再婚情形的瑕疵离婚登记,适用确认违法判决,反之则适用确认无效判决或撤销判决;非管辖地登记的瑕疵婚姻登记,宜适用确认违法判决。

二、该文“结论”观点的错误或缺陷简评

1、行为能力欠缺的婚姻登记除无效婚姻外的瑕疵情形应适用确认无效判决。

该观点的错误或缺陷是:

行为能力欠缺并非都无效,关键应当看其对婚姻意思是否理解,能理解婚姻意思和效果的,能理解婚姻意思和效果者,应当认定有效。

2、在事实认定错误的瑕疵类型中,冒用他人身份的婚姻登记应适用确认无效判决或撤销判决,先由行政诉讼纠正法律婚上的错误,再由民事诉讼解决事实婚上的身份、财产关系,骗婚的婚姻登记应适用确认无效判决或撤销判决,冒名顶替的婚姻登记应适用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该观点的错误或缺陷是:

第一、事实认定错误为什么要分别适用确认无效判决或撤销判决两种不同性质的判决?划分标准时什么?

第二、将本可并案处理的案件一分为二,甚至一分为三,先行政处理登记婚姻,再民事处理事实身份或财产等,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也影响婚姻的安定性。

第三、对“冒名顶替的婚姻登记应适用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后,该婚姻效力又如何确认?

3、在申请资料不实或不全的婚姻登记中,不会对结婚事实产生实质性影响的申请资料不实或不全的瑕疵登记应适用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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