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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婚姻效力行政诉讼误入“沼泽地”/王礼仁(3)

该观点的错误或缺陷是:

适用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后,该婚姻效力又如何确认?是否当然有效?

4、在违反法定程序即双方或一方未到场的婚姻登记中,对于能证明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瑕疵结婚登记,适用确认违法判决,反之则适用确认无效判决或撤销判决。

该观点的错误或缺陷是:

第一、不违背结婚意愿的,适用确认违法判决,其婚姻是否有效并没有解决,而且判非所诉。这种登记违法是显而易见的,根本不需要判决确认,当事人自然明白。当事人所争议的是这种违法是否影响婚姻效力,能否产生婚姻的效果。但行政判决则回避这个关键问题,判决确认违法。这种判决判了等于白判。

第二、违背结婚意愿的,适用确认无效判决或撤销判决。其错误或缺陷有二:

一是参照胁迫结婚的规定,即使违背结婚意愿的,但超过一年以上的,当事人不能再主张撤消。

二是违背结婚意愿,属于侵害当事人私益的违法行为,只有撤销一种判决,不存在适用确认无效判决或撤销判决两种可能。

5、在违反法定程序即双方或一方未到场,对于有再婚情形的瑕疵离婚登记,适用确认违法判决,反之则适用确认无效判决或撤销判决;

该观点的错误或缺陷是:

第一、根据是否再婚决定适用不同判决形式,显然脱离行政诉讼的基本规则,这是在行政诉讼之外另立标准,这样的判决已经与行政诉讼不存在关联性了。

第二、再婚情形的适用确认违法判决,也是一种毫无价值的诉讼“空转”;没有再婚情形的,同样也只有撤销一种判决形式,不存在适用确认无效判决或撤销判决两种判决形式。

6、非管辖地登记的瑕疵婚姻登记,宜适用确认违法判决。

该观点的错误或缺陷是:

对此,适用确认违法判决毫无价值。

总之,我认为,登记婚姻效力诉讼并未处于“爬雪上、过草地”,非要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不可的地步;相反,登记婚姻效力诉讼则有民事诉讼的阳光大道,行政诉讼是误入歧途,无论如何寻找铺路石,永远也走不出沼泽地,只是浪费资源而已。登记婚姻效力不适用行政诉讼,我在《反婚姻诉讼分裂法》[1]有详细论述。上述其他一些文章的观点,我也在有关论文中有批评,在此不再赘述。



[1]王礼仁《反婚姻诉讼分裂法》(近8万字)见北京大学法律信息网,分上、中、下三篇:

反婚姻诉讼分裂法(上)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Htm...cle_7933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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