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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销售网络游戏外挂的行为如何定性/肖佑良
摘要:外挂并非都是有害的,通常情况下,研发销售外挂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有恶意的外挂,才有可能构成犯罪。只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所谓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观点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观点,都是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的结果。

关键词:外挂 网络游戏 破坏 生产经营

  【案例】信某于2009年4月,针对上海久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许可,并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经营的网络游戏《劲舞团》,擅自制作了外挂程序《劲舞GS》,上传至由其经营的“易乐游家园”网宣传推广,并采用通过淘宝网和易乐游家园网等网络销售运行该外挂程序所必需的特权码的方式,变相发行该外挂程序,自2009年4月9日至同年7月9日期间,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56543元。经司法鉴定:《劲舞GS》外挂程序系破坏性程序。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鉴定:“易乐游家园”网站经营活动既属于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又构成著作权侵权;“易乐游家园”网站经营外挂程序《劲舞GS》,属于非法出版物。
  
  【分歧】该案信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外挂,本质上是针对网络游戏的作弊工具,表现形式为一种插件小程序。外挂程序不具有独立性,它必须依附于网络游戏才能存在。网络游戏的结构,一般是由客户端程序和服务器端主程序组成的。外挂的安装,通常要修改网络游戏客户端的程序,将外挂作弊程序嫁接到客户端程序中参与游戏的运行,对网络游戏的服务器端主程序没有直接影响。
  
  游戏运行时,外挂能够截取并修改客户端发送给服务端的游戏数据,向游戏服务器提交虚假的游戏数据从而改变游戏人物能力,例如增加游戏角色的攻击力,对游戏角色身上的装备修改属性,这样就可以轻易得到其他正常玩家无法得到、或必须通过长期运行程序才能得到的游戏效果。打个比方,好比马拉松比赛,不用外挂的人是用双脚跑,用外挂的人是骑摩托车跑一样。
  
  网络游戏蒸蒸日上,游戏外挂也是如火如荼。一款网络游戏面世,对应的外挂程序很快就会应运而生,两者如影随形。网络游戏运营商会采取反制措施让外挂失效,但外挂制作者往往又会设计出新的外挂对付网络游戏运营商的反制措施,他们之间这种作弊与反作弊的斗争,循环往复,永无止境。使用外挂的玩家,在虚拟的游戏世界中获得额外明显优势,轻松就能打败对手,容易升级过关。这种特性对一些游戏玩家很有吸引力,许多玩家愿意花钱购买外挂用于游戏,自然也就产生了一个外挂的需求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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