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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销售网络游戏外挂的行为如何定性/肖佑良(3)
  
  研发销售外挂是一种非法的损人利己的经营行为,毫无疑问。从其社会危害性看,行为侵犯的主要客体不是正常的市场秩序,而是网络游戏运营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信某研发销售外挂是基于个人牟利目的,并非是为了泄愤报复,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要件之一“由于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其中的“其他个人目的”法律并没有特别的限制,笔者认为将以牟利为目的纳入为这里的“其他个人目的”完全是合乎逻辑的①。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对破坏生产经营罪客观方面的规定,采取了例举与概括相结合的方式,即除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外,还有其他方法。外挂通过截取、修改游戏数据,并使虚假的游戏数据能够通过网络游戏运营商设立的技术保护措施的验证(外挂并不破坏这些技术保护措施,只是蒙混过关),虚假的游戏数据被服务器接收之后,导致网络游戏服务器端运算负荷猛增,显著增加运营成本,缩短网络游戏寿命,减少经济收入。与破坏机器、残害耕畜等造成生产经营立即无法进行下去相比,外挂的破坏性相对缓和些,破坏产生的影响是缓慢的、长期的,网络游戏运营商的生产经营虽受影响,但仍然能够进行下去。可见外挂这种破坏生产经营的方式与传统的破坏生产经营的方式方法不同,具有其独特性。经司法鉴定:《劲舞GS》外挂系破坏性程序。这里的破坏二字的内涵,并不是指破坏游戏运营商的硬件(服务器)和软件(劲舞游戏主程序)使其瘫痪无法工作,而是特指降低网络游戏运营的效率和效益。该司法鉴定意见有力地证明本案涉及的外挂,对于网络游戏正常生产经营是具有破坏性的。基于前述的理由,研发销售外挂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且行为人主观方面对外挂所产生的危害后果是明知的,故本案应定性为破坏生产经营案,前述第三种意见是妥当的。
  

注①:参考《刑事审判参考》第291号章国新破坏生产经营案——以牟利为目的——被认为是“其他个人目的”。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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