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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的有效履行/郑楚新(10)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与诉讼费用的负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一般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能以其自身的债权为基础,行使代位权以保全自己的债权。超过或多于债权人的债权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产生的必要诉讼费用,一般情况下,由债务人承担。但是,如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则由次债务人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即债务人的债务人。有学者也认为:将诉讼费用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是必要的,但最终应由债务人承担费用。因为代位权行使的原因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可以说,次债务人不能向债务人及时作出清偿以及债务人不能及时清偿债权人的债务,主要的过错在于债务人而不是在于次债务人。因此,最终将诉讼费用定由次债务人而不是债务人来承担,显然对次债务人是不公平的。
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包括对债权人的效力、债务人的效力和次债务人的效力。
对债权人的效力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主体是债权人,当债务人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时,而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共同行使代位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并审理。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对债务人的效力,即代位权行使的直接效果归属于债务人,因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是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所以债权人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所获得的一切利益均归属于债务人。例如,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产生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等。
对次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如行使代位权则产生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代位诉讼关系,次债务人作为被告参与诉讼。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次债务人在人民法院确认后,应依据人民法院的裁判向债权人作出履行的义务。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损害其债权的民事行为的权利。
从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概念我们可以得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方式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即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依据一定的诉讼程序进行,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债务人行为的裁判才产生法律效果。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条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主要有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对于客观要件,即有害于债权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同时,对客观要件还可以进一步分为无偿处分行为与有偿处分行为两种情形。无偿处分行为,只要满足客观要件就可以行使撤销权,不需要主观要件;而有偿处分行为,则同时须具备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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