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的有效履行/郑楚新(2)
合同履行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第一,合同履行是合同当事人所为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基于合同的约定所产生的,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是基于当事人的合意所产生的设立、变更与消灭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履行中的一方当事人为交付行为,则合同的相对方则履行接收行为。由此可见,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当事人的行为。
第二,合同履行是实现合同目的的行为。合同能否得以实现合同目的,主要取决于合同当事人的全面履行、适当地履行合同行为,此种行为是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能实现合同权利,而并非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给付行为、交付行为等合同义务。正如学者指出,“履行并非指债务人之给付行为,履行重结果,给付仅系履行之手段,必须债权人实际获得给付结果,才能谓之‘履行’”。
第三,合同履行是合同消灭的一种原因。合同得以全面、适当地履行是实现合同消灭的一种原因,而这种合同消灭的原因的前提是合同义务得以履行,合同权利得以实现,是一种相对的履行行为。
第一节 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应共同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
合同履行原则是规范合同当事人之间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规则,但合同的履行原则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有全面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
第一,合同的全面履行原则,又称为适当履行原则、正确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与行使权利。我国《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该规定,合同的全面履行原则主要是依据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及履行方式与条件等实现其合同目的,从而使合同消灭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合同的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不仅应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且还应当协助合同相对方履行义务,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我国《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根据该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负有相互通知、协助的义务,并履行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规定。
第三,情势变更原则,又称为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动,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者动摇,若继续履行合同将使原有效力显失公平,从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该原则是因发生了客观情况而导致继续履行合同会明显显失公平的现象,法律允许其变更或解除合同。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确立了该规则:“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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