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的有效履行/郑楚新(3)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第一,要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出现。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作为该订立合同赖以成立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不可预见的变动,该变动既可以是交易或经济情况的变动,也可以是非经济情况的变动,如发生了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国家经济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等。
第二,情事变更原则发生于合同依法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以前。情事变更原则的行使,应是合同依法成立后,合同履行完毕以前发生的,如果合同是在订立前或者是履行完毕后才发生了情事变更的客观事实,则不存在情势变更原则。
第三,情事变更的发生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约时所无法预见的。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合同当事人是可以预见的客观事实,则表明合同当事人对于可预见的客观事实的发生自愿承担责任,因此,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应是在合同依法订立后,合同履行完毕以前,且是合同当事人不可预见的客观事实的发生。
第四,须是情事变更事实的发生是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一方的事实,则没必要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第五,须因情势变更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即因发生客观事实使合同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的原则,或者是对合同当事人一方造成明显的不利,而对合同当事人另一方而有利的事实,因此,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必须是使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原则的客观事实。
情事变更原则一般是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完毕前所发生的客观事实,而使得合同当事人一方若继续履行合同会对其造成不利的行为,不利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因此享有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对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期限以及履行方式的变更等。
第二节 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则
第一,合同履行的主体;合同履行主体是合同成立的前提,主体是合同当事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合同才能产生效力,一般情况下,合同的主体包括履行义务的一方和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而在特殊情况下,合同主体则包括三方当事人,如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中的债务人与债权人是相对应的合同主体,有债务人必然有债权人,债务人是合同履行的义务人,而债权人是合同履行的权利人。
第二,合同履行的标的;合同履行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据以产生合同履行行为的条件之一,是指债务人应依据合同约定给付的内容,包括交付实物、支付货币、提供劳务等。债务人交付标的物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同时,标的物的履行也应适当,不得违反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与标准等,如因发生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与标准存在与合同约定的不相符的情形,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进行对合同作出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则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质量要求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则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则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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