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的有效履行/郑楚新(5)
第三节 合同履行的内容
合同履行的内容是合同当事人依据合同法规定而约定的具有约束力的内容,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与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
第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是合同有效成立得以具备的主体条件,如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为单位或者是具有法人单位的,则合同的主体名称为单位的名称,如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则合同的主体名称为该自然人的姓名;合同当事人的住所是指合同中主体的有效住所,如合同当事人为单位或者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则住所为该单位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合同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则该自然人的身份证住所为住所地。
第二,合同的标的、数量与质量。合同中约定的标的、数量与质量是合同有效履行的必备条件之一,同时也是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的主要目的,其标的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作为买卖双方交付产品与支付价款的主要依据,而数量则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由卖方为买方或者是供方为需方提供的,为满足买方或者是供方的需求所交付的产品,合同中的质量则是合同当事人依据国家的质量标准认证体系或者是行业标准认证体系而约定的,卖方为买方提供的产品需通过一定的权威机构认证并取得相应的认证资格证书,此即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质量。
第三,价款或者报酬。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或者报酬是合同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的标的与数量所产生的,因此,价款或者报酬是合同履行中必不可少的有效条件之一,同时,也是合同违约责任的主要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合同的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四,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合同当事人根据各自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协商所约定的,如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同时,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合同的履行地点是当事人约定的由卖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指定地点交付货物买方据此接收货物的地点,我国《合同法》第62条第3项规定,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合同的履行方式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是供方承担还是需方承担货物的运输,如合同中的履行方式不明确的,则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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