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的有效履行/郑楚新(7)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属于延期的抗辩权,合同当事人一方在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义务,则合同当事人另一方享有请求不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权利,即一方请求合同相对方履行的同时该相对方也应同时履行,此即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在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时,享有不履行或部分不履行的请求权。
先履行抗辩权应具备的条件有:
第一,应是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互为对价的两项债务。合同当事人是基于双务合同所产生互为对价的两项具有关联性的债务,且互为对价,如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项下所产生的债务,不成立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如基于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之间没有对价关系的,也不成立先履行抗辩权。
第二,具有先后履行顺序。双务合同当事人应具有先后履行的顺序,即后履行的一方在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义务,则后履行的一方享有拒绝履行或要求先履行的一方履行的请求权。
第三,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应先履行而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则后履行的一方享有拒绝履行或请求履行的权利。如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或适当履行,则不成立先履行抗辩权。
典型的案例:供需双方签订一份《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供方提供产品,需方收到货物后支付到货款,合同签订后,需方支付预付款10%,供方按约交付货物。供方发货到需方指定地点时,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货物,构成违约责任。
上述案例中,需方显然构成违约责任,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需方不得主张退还先行支付的10%预付款的金额,因供方此时享有先履行抗辩权的请求权,即请求需方按约接收货物,否则,供方因此不予退还先行支付的10%预付款,同时供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要求需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赔偿相应的损失。
先履行抗辩权也属于延期的抗辩权,不具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只是暂时阻止先履行一方请求权的行使。如果先履行义务人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则先履行抗辩权即归于消灭,而后履行一方义务人也应恢复履行。合同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致使履行合同迟延的,当事人不承担迟延责任。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财产状况恶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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