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身保险的作用和意义/郑楚新(7)
我国《保险法》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规定而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保险人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但应注意的是虽然保险合同因未支付当期保险费而被中止的,但保险合同在二年内仍可复效,因为保险合同中止并不意味着就是失效,只是暂时失去效力而已,当保险合同中止后二年内仍不复效的,保险合同才终止,而此时的终止是保险合同失去了效力,不得再进行复效。
自杀条款
所谓自杀,在法律上是指故意剥夺自已生命的行为。
从法律上来理解,如果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的,则不能称之为自杀。
而在保险合同里一般都将自杀作为责任免除条款来规定,因为我国《保险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避免蓄意自杀者通过保险方式谋取保险金,是为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与此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不丧失价值条款
所谓不丧失价值条款,是指人寿保险合同中的现金价值不因合同效力的变化而丧失。也就是说,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后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不因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而丧失,保险人仍有责任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退还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率含有储蓄成分,尤其是在一些带有生存给付的长期人寿保险合同中,其储蓄保险费占纯保险费的比重很大。
保单贷款条款
从某种意义上说,人寿保险单是一种有价值的单证,尤其是一些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投保人可以利用保单里的现金价值进行质押贷款,但与此同时,投保人在质押贷款时必须承担一定的利息率,而利息率则由我国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为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自动垫交保费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具有自动垫交保费的功能,当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之后(一般是一年或二年之后),如果投保人不按期交纳保险费,则保险人将自动以保单项下积存的现金价值垫交保险费;但是,此条款的前提必须是经保单持有人同意,否则该条款不能生效。
总共13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