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画角色造型版权保护排除商品化权之探究/刘桂强
【简 介】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在动画产业发展过程中衍生出来的动画角色造型产生了巨大的市场效益。与此同时,因为动画角色的使用问题也引发了为数不少的权利纠纷。本文通过对理论界保护动画角色造型两种不同思路的探讨,认为动画角色造型构成现阶段《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并可通过修改权、改编权和复制权对其进行保护从而排除商品化权的适用。
【关键词】动画角色 商品化权 修改权、改编权 复制权
一、问题的提出
在2012年公布的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中“葫芦娃”角色造型著作权案的判罚引起了文艺界和理论界的广泛探究和思考。近年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信息网络技术的突飞猛进,许多作品中的角色造型通过一系列的技术手段呈现在公众面前,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并由此带来了巨大的商业价值。相关数据显示,2004 年中国动漫产业总产值 117 亿元人民币,2005 年动漫产业总产值达到 180亿元人民币,并且中国动漫市场还有 1000 亿元人民币的产值空间等待开发。国产片《喜洋洋与灰太狼》中的喜洋洋与灰太狼的造型被广泛应用于商业宣传和策划。据不完全统计,根据该动画衍生的角色造型已经被广泛应用于近20个种类100多款产品当中,仅角色造型授权带来的收益就占到了市场销售收益的70%。
与此同时,围绕角色造型的使用所引起的权利纠纷也随之而来,角色造型的开发者因为合法权利的维护而备受困扰。 从1930年Nichols 诉Universal pictures Co.案、1966年IDEAL 公司诉 FAB-LU 公司案到1994 年"米老鼠"案、2000 年"奥特曼"案,再到2008 年"跑跑卡丁车"案。种种因为未经角色造型权利人授权而导致诉讼的状况不一而足。如何正确使用动画所衍生出来的虚拟角色形象,保护角色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成为摆在法学工作者面前的课题。
二、动画角色造型保护思路综述
对于角色造型保护的理论研究从开始的“用著作权法保护作者的商品化权”到“将角色造型视为准著作权”再到“用完整独立的商品化权保护角色造型”,这其中的理论探讨经历了较长时间的摸索。现阶段,对于动画角色造型的理论研究主要是分为两种思路:第一种是著作权保护;第二种是商品化权保护。
(一)著作权保护
在我国目前的著作权法体系中并没有角色形象这一概念,笔者通过分析近年来较为典型的迪士尼公司诉深圳市米奇实业有限公司(米老鼠案)《喜羊羊与灰太狼》角色形象纠纷案以及“葫芦娃”角色造型著作权案,发现法官在案件判决过程中构建了这样一个体系:首先分析系争造型是否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单独的作品,然后判断系争作品是否符合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的要求。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分析推断该角色造型能否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对于著作权保护的理论探究在下文中会详细阐述,在此不做过多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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