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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画角色造型版权保护排除商品化权之探究/刘桂强(4)
四、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在现阶段的著作权保护体系下,动画角色设计者的权益完全可以通过著作权的保护而实现。通过《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的修改权、改编权以及复制权的相关规定,可以为动画角色的保护建立一个完整的体系,从而排除商品化权的适用。


一审:(2010)黄民三(知)初字第28号;二审:(2011)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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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4)中经知初字第 141 号民事判决书
参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9)沪二中知初字第 111 号民事判决书
参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杭民三初字第 235 号民事判决书
参见《关于角色的商品化权问题》,朱槟著,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 1 期
参见吴汉东《形象的商品化和商品化的形象权》, 吴汉东著,载《法学》2004 年第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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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06) 深中法民三初字第 32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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