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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继承法特留份制度的再思考/杨立新(10)


  由于特留份实为法定继承人所享有而被继承人不得剥夺的必继份,故特留份权利主体的范围及享有遗产的份额,应遵照法定继承相同的标准与原理来确定。确定特留份权利主体范围时,借鉴国外立法例,既不宜过宽,也不宜过窄。我国建立特留份制度,特留份权人的范围包括与被继承人关系最为亲密的子女、配偶以及父母,并根据其与被继承人的亲密程度确定所享有的特留份比例。对于其他法定继承人,不应纳人特留份权利人的范围。


  (二)特留份权利行使的规则


  1.特留份份额的确定规则


  特留份是继承人继承的特定应继份,除该部分外,被继承人对剩余部分遗产可以自由处分。基于特留份是纯粹的积极财产,故在计算时应扣除债务。有特留份制度的国家,也都明确规定特留份的计算标准和方法。[24]尽管数额比例不一,但总体上其份额都低于法定应继份,且往往是法定应继份的一半。


  特留份的存在以被继承人的财产权为基础,只有当被继承人留有遗产的情况下,特定的法定继承人才能享有特留份。设置特留份制度,须考虑并兼顾财产所有人的意志。无论从被继承人应该承担的道义责任,还是从生前所负的扶养、扶助义务看,享有其遗产的权利主体不应仅仅被推定为特留份权利人,而毫不考虑被继承人的遗愿而剥夺其他遗嘱继承人的利益。因此,作为纯粹积极财产的特留份,对其数额的规定应以弹性或比例性的数额来规定,不应采用美国一样的固定数额。我们建议,直接依据被继承人留下的不包括任何债务的积极财产作为实现特留份的基础,按继承人应继承份的比例来确定其特留份的份额。这种方式便于确定具体数额,能在保障特留份权利人利益的同时,兼顾到被继承人依自己意志对其遗产所作的利益安排。这也符合利用特留份制度对遗嘱自由进行适度限制,以协调平衡财产所有人的遗嘱自由权与特别的法定继承人不可被剥夺的法定继承权,能更为合理的兼顾特留份权利主体的利益与被继承人的遗愿,协调好多方利益的平衡。


  我们建议,在特留份权利人子女、配偶与父母当中,根据他们与被继承人的亲密程度来确定其所享有的特留份比例。特留份权利人享有的具体份额为:配偶、子女享有的特留份为其应继份的1/2;父母享有的特留份为其应继份的1/3。


  2.特留份权利的实现方式


  特留份是指被继承人遗产中不能用遗嘱加以处分的、按一定比例特定留给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部分。[25]在确定特留份份额时,各国多以被继承人遗留的积极财产为基数,并不包括遗产债务等消极财产在其中。特留份作为必继份,应是纯粹的积极财产,不包括任何遗产债务。我国修订《继承法》,同时也应规定相应的归扣制度,且在计算特留份、必留份时都应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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