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继承法特留份制度的再思考/杨立新(11)
在继承开始后,特留份权利人可基于保全请求权保全其特留份。如果遗嘱人在遗嘱中没有对特留份作出安排,特留份权利人便有权请求遗产管理人或相关人从遗产中扣减出特留份的份额,故特留份权利的实现也是特别继承权的落实。所以,在实现特留份权利时,以行使继承权的方式来实现特留份更符合特留份实为遗产法定继承份的本质。正如依法国模式,实现特留份按遗产继承规则进行,而不以债权的方式实现。但按此方式实现特留份,在特留份份额所涉遗物与遗嘱处分所涉遗物不发生冲突时尚可,如发生冲突,就存在依据客观情况变通适用的可能。
被继承人为遗嘱时,往往会根据遗产的性能、价值及继承人的需要等决定遗产的归属,而法律也应充分尊重遗嘱人的自由安排。在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非金钱类遗物除具有财产的性能外,往往还有其他特别的价值与性能附属其上,比如提供方便的住宿、寄托人的感情与思念等。当法律出于对特留份权利人的保护,因执行特留份而不得不对已被遗嘱人合理安排的遗物变更所有人时,这将可能直接影响特定遗物效用的发挥。故实现特留份时,不应完全遵从法国模式全部采用遗产继承规则来分割,而应视遗嘱是否与特留份发生冲突来区别对待。当二者没有冲突时,遗嘱及特留份均按相应规则处理。当二者发生冲突时,遗嘱涉及的部分原则上按遗产继承规则处理,特留份涉及的部分在不影响遗物效能发挥的前提下按遗产继承规则处理。在特留份的实现影响到遗物效能发挥时,基于特留份的立法目的仅在于保护特留份权利人的继承利益,而非享用被继承人的遗产实物。为尽量保证遗物能按遗嘱人的安排发挥最佳功能及效用,可以由遗嘱继承人选择,或者依遗产继承规则对遗物进行实物分配,或者允许遗嘱继承人用金钱等以债的形式对特留份进行替代偿付,以此实现特留份权利。这也符合我国《继承法》及司法解释中遗产分割的规则和方法。[26]
3.特留份权的丧失规则
在被继承人留有遗产的情况下,作为法定继承人享有的特留份存在因出现某些特定情形而丧失的问题。与继承权因放弃而丧失相同,特留份权利也会因权利人的明示放弃而丧失,即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处理前放弃特留份均会发生丧失的法律效果。除明示放弃外,如果特留份权利人的行为具有放弃特留份权利的性质,如特留份权利人已经向受遗赠人履行支付标的义务的,应视其放弃特留份。在特留份权利人放弃或被视为放弃特留份后,均不得再主张特留份权利。
尽管特留份权实为不可剥夺的继承权,但其保护的侧重点却与继承权有所不同。法律规定继承权的目的是为了对法定继承人的利益进行一般保护,而特留份的立法目的则在于对法定继承人的继承利益进行特殊保护。[27]二者间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将导致权利人放弃不同的权利时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因特留份权以继承权为基础且包含于继承权中,故继承人享有法定继承份时就无权再享有特留份,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就意味着放弃特留份权,但其放弃特留份权并不意味着放弃继承权。所以,在同时存在其他继承人时,当某一个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就意味着其他继承人所享有的遗产份额包括特留份的份额都将随之增加,此时,如果该国继承法承认遗产的归扣制度与特留份的追索制度,则基于其他继承人特留份数额的增加,放弃继承权的人所丧失的可能就不仅仅是一种可得利益,在他曾经于被继承人死前受有特种赠与的情况下,他将受到因其他继承人特留份权利增加而导致的追索。但当某一个继承人仅放弃特留份权利时,意味着其他继承人仅仅在他放弃的特留份的份额内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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