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继承法特留份制度的再思考/杨立新(12)
特留份权除因放弃而丧失外,也会因继承人实施某些违法或严重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后被剥夺而丧失。对此,与继承权丧失的情形相统一,执行同样的标准及规则。
4.特留份权利的恢复规则
基于特留份的本质实为继承份,故特留份的丧失与恢复应该遵循与继承权丧失与恢复大体相同的规则。依据《继承法》,当享有继承权的权利人实施了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行为时,其享有的继承权便丧失。同时,司法解释又规定,对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如果我国特留份恢复的规则也如此执行,将会过于苛严,且与国际通行的作法完全违背。
基于特留份实为必继份,属于法定继承人所享有的不能被遗嘱人以遗嘱剥夺的特有部分,相较其他法定继承权而言,特留份权受到的保护力度应该更大。故其因法定情形丧失后,经宽宥而恢复自然应该比恢复已丧失的继承权更为宽松,方为合理。结合目前世界各国大都规定经由被继承人的宽宥可全部恢复继承人已丧失的继承权,少数国家虽不允许经宽宥恢复继承人已丧失的继承权,但也允许恢复已被剥夺的特留份的做法,我们建议,所有因法定情形丧失的特留份,均可因被继承人的宽宥而恢复,且不附加任何限制条件。
(三)特留份与遗嘱、法定继承的冲突处理规则
特留份作为限制遗嘱自由的一种手段或措施,其限制作用只有当遗嘱内容或法定继承与特留份相冲突时才会得到体现。当被继承人的遗嘱没有危及特留份时,遗嘱将得到法律的认可并被执行。
当被继承人以遗嘱处分完所有遗产,却没有在遗嘱中为特留份权利人留下特留份时,如果遗嘱人设立的遗嘱继承人已经包括特留份权利人,且其通过遗嘱继承享有的遗产份额已经等于或超过其应该获得的特留份份额时,其应享有的特留份已经包含于遗嘱继承份中,故特留份权利人无权再另行主张特留份。如果遗嘱人设立的遗嘱继承人已经包括特留份权利人,但其通过遗嘱继承享有的遗产份额低于应该获得的特留份份额时,特留份权利人有权就特留份的不足部分主张权利,其方法与主张遗产权利相同。遗嘱中涉及该特留份不足的部分无效,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如果遗嘱人没有设立特留份权利人为遗嘱继承人,则该遗嘱中涉及特留份相应比例的部分无效,且须得先为特留份权利人留下相应份额的遗产后,遗产中的其他部分才能按遗嘱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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