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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继承法特留份制度的再思考/杨立新(3)


  1.法国模式


  采法国模式立法的主要有法国、瑞士、比利时、荷兰、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日本等国。


  法国模式的特留份制度继受于日耳曼法。依日耳曼法的家产制,家长的财产处分权受家属的继承期待权的拘束,在教会奖励施舍而承认遗嘱处分的效力后,将遗产主要部分保留于法定继承人手中仍是维持家所必须,被继承人仅能就此以外的其余部为自由处分,即日耳曼法所谓的自由份权。特留份便是被继承人的遗产扣除自由份后的剩余部分,其他法定继承人不得剥夺。正如《法国民法典》规定:“特留份是法律规定在被称为特留份继承人的特定继承人受召唤并接受继承时,确保向其转移属于遗产的不带任何负担的财产与权利之部分。可处分的财产部分是指法律没有规定应作为特留份的、死者可以自由地无偿处分的遗产与权利之部分。”[5]


  据此,法国法将被继承人的遗产分为两部分:一为特留份,它是强制从被继承人的遗产中划出后确保转移给特定继承人的无任何负担的财产权利,它实为遗产的一部分,有资格享有的仅限于法定继承人,非法定继承人不得请求特留份。且被继承人无权对特留份继承人进行选择,也无权处分特留份。特留份存在的实质,就是对被继承人遗嘱自由的限制。二为可自由处分的遗产,是指遗产中扣除特留份后,死者可以自由无偿对其进行处分的部分。从性质上看,法国将特留份定性为继承权,非继承人不得享有,丧失继承权或抛弃继承权之人当然丧失特留份权。特留份以遗产为标的,以不带任何负担的积极财产为其计算基础。


  法国将被继承人遗产作两部分划分的依据是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类型的不同。“如财产处分人死亡时仅留有子女1人,其可以通过生前赠与或遗嘱无偿处分的财产部分不超过其全部财产的1/2;如处分人留有子女2人,其有权以此种方式无偿处分的财产部分不得超过其全部财产的1/3;如其留有子女3人或3人以上,可以无偿处分的财产不得超过本人所有的财产的1/4。”被继承人不得用遗嘱处分的部分便为特留份。在计算特留份继承人的人数时,只要是被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不论属何亲等,均以子女的名义包括在其中。“如果财产处分人没有直系卑血亲,但有与其未离婚的健在配偶,其可以通过生前赠与或遗嘱无偿处分的财产部分,不得超过其财产的3/4。”“财产处分人没有直系卑血亲也没有与其未离婚的健在配偶的情况下,得通过生前赠与或遗嘱无代价处分其全部财产。”


  法国模式特留份制度以被继承人的财产属于家的观念为基础,以法定继承主义为出发点[6]由于法国的第2006-728号法律废止了直系尊血亲享有特留份,故法国特留份权利享有者仅包括配偶及直系卑血亲。配偶与子女相较,子女能享有更多的特留份财产权利。仅就被继承人的子女而言,子女人数越多,特留份数额就越大,被继承人能自由处分的财产就越少。只有当被继承人既没有直系卑血亲也没有健在配偶时,方可彻底地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特留份的计算是以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为参照数额。特留份作为不可侵害的继承份,被继承人为遗嘱时必须得留有部分遗产以保证特留份权的实现,否则被侵害人得通过扣减而从其他法定继承人处取回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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