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对我国继承法特留份制度的再思考/杨立新(4)


  2.德国模式


  德国、奥地利的特留份制度继受于罗马法义务份的规定,始基于对近亲的慈爱义务及经济扶养的观点而创设。罗马共和制末期,家制崩坏,家长权基础松弛,遗嘱自由被滥用而导致死者近亲属不得继承遗产,为确保死者对近亲的扶养义务而产生了义务份制度。义务份权人,即特留份权利人非以继承人资格,而是以被继承人近亲的资格享有特留份。如果死者的遗嘱非因正当理由未遗留给近亲属以适当的财产,即当近亲属的义务份受到遗嘱侵害时,这些应由遗嘱人赡养抚育的亲属基于自己享有特留份权,可以向遗嘱指定的继承人请求自己的特留份,在无其他救济办法的情况下有权提起遗嘱逆伦之诉,以保护他们的继承权。[7]至优帝法,必然的继承人之取得份,就其不足义务份之额,惟得提起义务份补充之诉,即惟有债权的请求权。[8]即该权利最终是通过遗产的继承人给予一定数额金钱的方式来实现。


  《德国民法典》用一章共36条对特留份进行了详细规定。第2303条规定:“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因死因处分而被排除在继承人之外的,该晚辈直系血亲可以向继承人请求特留份。特留份为法定应继份的价额的一半。被继承人的父母或配偶因死因处分而被排除在继承之外的,他们有同一权利。”在德国模式,特留份权利主体包括因死因处分被排除在遗嘱继承人之外的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晚辈直系血亲,其均本为法定继承人。特留份权的义务主体为其他遗嘱继承人。当特留份权利人因死因处分被排除在遗嘱继承之外时,其可以向其他遗嘱继承人行使特留份请求权。当特留份份额不足时,特留份权利人有权向其他遗嘱继承人请求补足特留份。根据规定,特留份数额为法定应继份额的一半。特留份请求权在继承开始时发生,而且可以继承和转让。[9]在发生特定情形时,被继承人还可以剥夺晚辈直系血亲的特留份或对之进行限制。


  德国模式的特留份制度以遗产自由处分为基础,以遗嘱继承主义为出发点。[10]从其性质而言,特留份是特留份权利人对其他继承人享有的一种请求权,属于债权。特留份的计算是以特留份权利人的应继份份额作为参照数额。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特留份权利人可以通过债权请求权的方式对其权利寻求救济。按规定,该请求并不会导致被继承人超过义务份的遗嘱处分行为无效,其他遗嘱继承人也可以用金钱等替代方式对权利人享有的特留份进行偿付,而不用涉及遗产实物的分割。这有助于遗产作为经济实物时具体功能的维系。


  3.英美法模式



总共15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