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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继承法特留份制度的再思考/杨立新(5)

  英国曾是世界上将私法自治在继承法领域贯彻得最为彻底的国家,其1837年颁布的《遗嘱法》对遗嘱设立采取绝对自由的态度,父母可以任意剥夺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而将遗产给他人,且不受特留份或保留份的限制。在当时,“没有应继份的规定是英国遗嘱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11]“近代英国法律学者,或有以此自由为绝对的,无限制者;又有以此为‘英国法最显著特色之一’者,尚有人以为‘这唯于英国法始能享有之特权。’”[12]当特留份制度作为限制遗嘱自由的最有力手段在世界范围内以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陆续得到贯彻时,英国1938年颁布的《家庭供养条例》规定被继承人对家庭成员负有不可推卸的抚养义务。其后,通过不同法规的修订完善及扩展,[13]英国最终确立以1975年通过的《继承法》及1995年通过的《继承改革法》为具体操作规则的适当抚养制度。按其继承法,英国要求被继承人将其一定数额的财产遗留给配偶和子女,如果遗产全部被遗赠给他人,则被继承人的合法配偶、无效婚姻中的配偶、离婚后尚未再婚的配偶、婚生和非婚生子女,可排除被继承人的遗嘱而继承部分遗产。同时,英国继承法赋予被继承人的配偶、未成年及不能自立生活的子女请求“财政津贴”的权利,均含有特留份的性质。而英国继承法对“财政津贴”的规定具有很大弹性,数额由法院因人、因时、因地而定,起点与我国继承法关于必留份的确定方法很相似。[14]


  在美国,采用《美国统一继承法》的州都赋予被继承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未独立生活的子女享有宅园特留份、豁免财产、家庭特留份的权利。故其特留份可根据财产的种类分为三种:宅园特留份、豁免财产、家庭特留份。但其对象均不是具体或特定的财产,实现方式都是从被继承人财产中提取一定数额价值的财产。故其特留份为债权性质。家庭特留份还“可以以现款一次付清,也可以在一定期间内分期付清……,家庭特留份是豁免财产,并优先于宅园特留份之外的其他债权受偿。”在权利的实现顺序上,配偶优先于子女享有特留份。[15]


  与法、德等国相比,大陆法系国家特留份制度更偏重保护家族利益,防止遗产分散。英美法系国家规定特留份权利人时更看重继承人的需要,不仅要求权利人具有配偶子女身份,而且还要有受扶养的客观需要,如未成年及不能自立生活等。因此,英美等国特留份的形式更具有多样性,特留份权利的实现途径也各有不同。无论是英国的适当抚养制度、“财政津贴”权利,还是美国的宅园特留份、豁免财产或家庭特留份,其都是通过限制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来保护配偶、子女对遗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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