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国责任与义务咨询意见评析/张善宝
咨询意见是指国际司法机构应具有咨询资格主体的请求就某一特定法律问题所发表的意见。国家担保自然人和实体在国际海底区域(以下简称“区域”)内活动的责任与义务的咨询意见(以下简称“担保国责任与义务咨询意见”)是《海洋法公约》生效以来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以下简称“分庭”)受理的首例案件,也是其第一次行使咨询管辖权,该咨询意见对于国际海洋法的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有利于“区域”制度的完善、“区域”内矿产资源的有序开发以及“区域”环境及其生物资源的保护。深入研习咨询意见的内容,对于指导我国“区域”矿产资源的开发具有积极意义。
一、案件背景
“区域”蕴藏着丰富的矿产资源。为保证各国公平分享“区域”矿产资源所衍生的利益,《海洋法公约》规定“区域”矿产资源的开发采用平行开发制,即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企业部单独开发和由缔约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与管理局以协作的方式共同开发。鉴于“区域”矿产资源开发所涉问题的重要性,《海洋法公约》规定除管理局企业部和缔约国外,其他承包者欲参与“区域”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发需取得所属公约缔约国的担保。《海洋法公约》以及《关于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对担保国的责任与义务做了相应规定,但这些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在理解上容易产生分歧,随着“区域”矿产资源勘探和开发活动日趋频繁,进一步明晰公约及相关法律文书对担保国责任与义务的规定就成为国际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2011年2月,“分庭”应管理局理事会的请求,就担保国责任与义务所涉三个具体的法律问题——担保国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担保国赔偿责任的范围、担保国的履约措施,出具了“担保国责任与义务咨询意见”。
二、咨询意见的意义
首先,在“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探和开发业已开始的背景下,“担保国责任与义务咨询意见”详细解释了《海洋法公约》及相关法律文书涉及担保国责任与义务的相关条款,明确了担保国义务的内容,澄清了担保国承担责任的条件及其赔偿的范围和方式,界定了担保国应采取的必要和适当措施的标准,为公约各缔约国担保本国承包者在“区域”内活动提供了具体、清晰的法律框架,有助于各担保国监督本国承包者对“区域”矿产资源进行有序开发,维护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有助于担保国对其潜在的赔偿责任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来预防和避免这种责任的产生。
其次,鉴于“区域”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担保国责任与义务咨询意见”确认担保国责任与义务的一般条款平等适用于所有担保国,无论其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这种无差别待遇原则有利于维护“区域”环境保护标准的完整性和统一性,防止发达国家企业为规避严格义务而在发展中国家设立企业并获得担保的“方便担保国”情形的蔓延。同时,“担保国责任与义务咨询意见”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和技术水平,以担保国承担的采取预先防范办法的义务为例分析指出,该项义务源于《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第15条,此条规定,“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根据他们的能力广泛采取预防性措施。”因此,虽然担保国责任和义务相关条款对于所有国家设置同等义务,但这并不妨碍在制定担保国直接义务的规则时,考虑国家能力的不同,给予发展中国家差别待遇。“担保国责任与义务咨询意见”的如此解释可以促进发展中国家有效地参与到“区域”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之中,公正地分享“区域”矿产资源所衍生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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