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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国责任与义务咨询意见评析/张善宝(2)


最后,“担保国责任与义务咨询意见”注重对“区域”环境及其生物资源的保护。伴随着对“区域”了解的进一步加深,人类惊奇地发现,除矿产资源之外,“区域”还孕育着极其丰富的生物资源。“区域”生物资源因生活在极端环境之下形成了独特的生理、代谢结构,这些特质使得该资源在医疗开发、工业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和科研价值。为保护“区域”生物资源,“担保国责任与义务咨询意见”要求担保国应尽最大努力履行其确保义务,保证所担保的承包者按照合同条款和《海洋法公约》及相关法律文书的规定进行“区域”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发活动。同时,该咨询意见还要求担保国承担采取预先防范办法、最佳环境做法以及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等与“区域”环境及其生物资源的保护有关的直接义务。“担保国责任与义务咨询意见”的上述解释有利于促使各国在“区域”矿产资源开发与“区域”环境及其生物资源的保护中寻求平衡。


三、存在的缺陷


第一,“担保国责任与义务咨询意见”没有正面回应“分庭”管辖裁量权的异议。依据《海洋法公约》191条的规定,“经管理局大会或理事会请求,分庭应(shall)对他们活动范围内发生的法律问题提出咨询意见”,这与《国际法院规约》第65条所称“法院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如经任何团体由联合国宪章授权而请求或依照联合国宪章而请求时,得(may)发表咨询意见”存在明显区别。依据《海洋法公约》191条的规定,是否意味着“分庭”有进行咨询的绝对义务?咨询意见在回答这一问题时表示,虽然注意到《海洋法公约》191条与《国际法院规约》第65条之间措词的差异,但这并不影响“分庭”对于本案的受理,“分庭”没有必要就这种差异对案件受理的影响发表意见。显然,“分庭”在咨询意见中回避了这一程序性问题,虽然这种回避无碍于本案的审理,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深海探测提取能力的提高,“区域”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活动会更加频繁,“区域”制度将接受实践的检验,这其中将产生诸多法律疑问需要“分庭”予以解答。因此,确定“分庭”的裁量权对管理局以及《海洋法公约》缔约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担保国责任与义务咨询意见”阐释担保国直接义务的法律依据略显欠缺。咨询意见认为担保国在担保本国承包者进行“区域”内活动时应当承担采取预先防范办法、采取最佳环境做法、确保承包者在管理局为保护海洋环境发布紧急命令情形下遵守等直接义务。这些义务仅源自于《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区域”内多金属结核探矿和勘探规章》和《“区域”内多金属硫化物探矿和勘探规章》,但是前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后两者是管理局制定的法律文件,约束主体应为参与“区域”活动的承包者,其并不能为作为《海洋法公约》缔约国的担保国创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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