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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公开审理与裁判文书上网/余文唐
  相关司法解释已明确将不公开审理案件排除在裁判文书上网之外,似乎没有必要再来探讨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上网问题。然而,最近颇具全国轰动性、影响力的李某某等人轮奸案的一审判决书被周翠丽律师上网爆料,引起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可否上网的争论;而在此之前,据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也在北京法院网官方微博“京法网事”上公开该案一审判决书的主要内容。由此不得不引发人们的思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上网,究竟有没有违反法律关于不公开审理的规定?相关司法解释是否真正体现了不公开审理规定的法律本意与立法目的?本文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论证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也可以上网公开这一论题。

  一、法律规定审理不公开的本意指的是阶段性的不公开

  对于不公开审理案件可否上网公开裁判文书,目前的主流观点是持否定态度的。就连力主“将全国法院所有的判决书及时而不加修饰地在网上发布”的贺卫方教授,也不得不声明“法律明确规定不能公开者除外”。但也有学者认为,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也可以公开,“不公开审理案件,仅只是审理过程不向社会公众公开,并不意味着其所有活动及其结果不向社会公众公开。”在对周翠丽律师将李某某等人轮奸案一审判决书上网公开的评论中,仍有一些人持在法律上并无不妥的观点。周翠丽律师本人也认为:“不公开审理案件是审理过程不公开,但是宣判是公开的,判决书自然也是公开的。我已经对姓名等个人信息,甚至是车库号、酒吧名字和地址等都处理了,尽可能保护隐私。”

  上述主流观点得到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肯定,而相反的观点起码说来是得不到最高司法当局的支持的。最高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法发〔2009〕58号)第五条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案件和调解结案的案件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可以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2010年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发〔2010〕48号)第二条和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3]26号)第四条也都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排除在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之外。可见,按照现行司法解释,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可以上网公开是毋庸置疑的。

  问题是,司法解释的这种规定是否体现不公开审理规定的法律本意?法律规定的不公开只限定于“审理”,而且法律还规定判决的宣告一律公开。所谓审理,就是案件立案之后至判决宣告这一阶段法官对案件进行阅卷、调查、评议等司法作业,包括庭前审理和开庭审理。而宣判就是审判结果的宣告,包括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裁判结论等内容,实际操作中主要是宣读判决书。可见,法律规定审理上的不公开,只是判决宣告前的审理阶段的不公开。易言之,这种不公开属于时间概念上的阶段性不公开,并不是此类案件的审判的整个过程和整体情况的不公开。而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不在审理阶段而是宣判之后的事,因此不应仅仅因为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就认为此类案件的裁判文书也不能上网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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