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公开审理与裁判文书上网/余文唐(2)
二、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宣判公开的实质在于向社会公开
我国法律规定,即使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其判决的宣告也必须公开。北京大学教授徐爱国认为:“公开分为三种情况,其一,对当事人公开。当事人应该知道案件进展情况,知道审判人员的名单,都属于这类公开;其二,向大众公开。判决书在网络上公开,审判现场直播,属于这类公开;其三,向特定群体公开。向政府相关部门通告,向媒体通告情况,属于此类。”那么,法律规定的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宣判公开究竟应该属于哪一种公开呢?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宣判公开绝对不是指仅向当事人公开。如果是指仅向当事人公开,那么不公开审理与公开审理就成为一回事了。因为,现代社会的不公开审理是必须向当事人公开的,绝不可能是历史上那种连对当事人都不予公开的所谓“秘密审判”!
在笔者看来,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公开宣判与公开审理案件的公开审判在公开的面向上,应该是不存在本质区别的。因为现行法律并没有对公开审理案件与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宣判公开分别规定其不同的面向,而是一并规定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判。而公开审理案件的宣判公开是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应该是无可非议的,因而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宣判公开当然也是面向社会公众的。其实,早在1957年最高法院给陕西高院“关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其判决仍应向社会公开问题的批复”(法研字第20865号)中,就对此作了相当明确的答复。时至今日,不论是国际上还是国内,都是越来越注重和强调司法公开,难道在不公开审理案件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宣判的问题上反而退缩不成?
有的论者认为,宣判公开的受众范围有限,而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受众则是无限的。因此不公开审理案件应当公开宣判,不一定就可以网上公开其裁判文书。诚然,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与通过宣读裁判文书的宣判公开,确实在受众范围上有所差别。但这种的差别只是量上区别,其本质却是一致——都属于面向社会公开。其实,除了涉国家机密,当事人信息的保密主要是针对熟悉或当地的人。而且越是熟悉或附近的人越会对当事人的隐私等信息感兴趣,越会一传二、二传三地散布开来。一般人被熟悉圈或当地人以外的人知道审判情况,并不会对其造成什么损害。当然,裁判文书的网上公开,其受众也包括着熟悉圈或当地人在内。正是因为如此,才须隐去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
三、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上网只是审判结果公开
与公开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相比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开需经过两次技术处理,隐去不宜公开的内容。第一次技术处理是在裁判文书制作时,这时需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淫秽情节等隐私隐去。最高法院“关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其判决仍应向社会公开问题的批复”(法研字第20865号)对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判决书制作提出的要求是:“审判人员在判决书中叙述犯罪事实时,对于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细节,应注意避免叙述,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应注意保密;为了保全个人阴私案件的被害人的名誉,对于需要省略而且可以省略的被害人名字,应注意省略。”本次的技术处理形成了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但是其中还保留着与当事人身份相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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