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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公开审理与裁判文书上网/余文唐(3)

  第二次技术处理是在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时。这是在第一次技术处理的基础上,进一步隐去裁判文书中当事人、刑事案件被害人、证人、被告人家属尤其是涉案未成年人姓名、住址以及其他能够推断到其身份的信息。按照最高法院新近有关裁判文书上网技术处理的规定,公开上网的裁判文书对于当事人的相关信息的技术处理原则是:隐去当事人的具体住址、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银行账号等相关信息,但仍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这只是对公开审理案件裁判文书的技术处理,对于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则应当更为彻底。鉴于《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可以查阅,因此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上网还必须隐去当事人的姓名。

  法律规定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其立法目的在于保守国家机密、维护公序良俗、尊重个人隐私或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特殊利益,保证那些需要保密的信息不被泄漏从而避免国家、社会、当事人以及被害人等的利益遭受损害。而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已经经过两次的技术处理,隐去了这些不宜公开的信息。从严格意义上说,不公开审理案件裁判文书的上网公开只是审判结果的公开,主要公开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裁判结果及其理由,因而它并非原本意义上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易言之,这种网上公开的内容比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宣判所公开的内容更少,能够有效地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其与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立法目的并不相悖。

  综上所述,法律规定的审理不公开是阶段性的不公开,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宣判公开是面向社会公开。而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一是在案件公开宣判之后,二是与公开审判一样均属于向社会公开,并不违背不公开审理的法律规定。况且,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开,须经技术处理隐去不宜公开的所有信息,理应不会给国家、社会或个人造成损害,与不公开审理规定的法立法目的并不相悖。因此,不公开审理的规定不应成为该类案件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法律障碍。

  (作者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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