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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审前程序应注意的问题/陈莉
行政诉讼审前程序,有的学者称之为“行政诉讼预审程序”,有的学者称其为“行政诉讼审前准备程序”,学术界对其定义亦不统一。但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从形式上定义,如“审前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后至开庭审理前,为保证开庭审理的顺利进行,而依法进行的一个诉讼过程或诉讼阶段”。另一类则是从实质上定义,如“审前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后至开庭审理前,为保证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和案件得以公正审理,由审判人员进行的准备活动阶段,这一阶段的任务是为审理创造条件,审查诉讼主体资格,弄清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查明收集必要的证据,为正式开庭做准备”。笔者认为,行政诉讼审前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从受理行政案件到开庭审理阶段所进行的一系列具有法律程序意义的活动,其核心是固定争议焦点,目的是充分保障行政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审前程序的价值主要是固定、整理争议焦点,提高诉讼效率;保障权利,制约权力;推动行政诉讼实体正义的实现。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审前程序可发挥案件繁简分流、提高庭审效率、有效提高服判息诉率的作用。当然,该程序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立案审查不到位

传统的行政诉讼立案审查模式,与民事诉讼并无不同,都是由立案庭承担此项工作。立案庭肩负着大量的包括刑事、民事案件在内的立案和庭前准备工作,所以常常出现行政案件庭前准备时间过长、案件移交行政审判庭时间较晚等情况,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行政案件的审判效率。而且,行政诉讼案件经常会发生立案庭工作人员拿不定主意,报分管领导审批的情况,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当事人对法院甚至司法的负面心理影响。


二、审前程序介入容易导致法官先入为主

审前程序可以有效提高庭审效率无可争议,可是由于在审前程序中承办法官提前介入诉讼争议,所以很难解决法官知情权和完全中立性的矛盾。综观我国的行政法脉络可见,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我国的行政诉讼审前程序有所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是粗线条的。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行政诉讼案件的增长,行政审判程序尤其是审前程序面临的困境越发突出。而且随着国家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行政权力的范围不断扩展,法院的工作重心和审判模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法条中的那些原则性规定已经无法满足当前审前程序的发展需要。另一方面,有关条文规定不具体、不明确,可操作性差。以审前证据交换为例来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七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启动证据交换的条件是:第一,当事人提出申请;第二,证据较多、疑难复杂的案件;第三,法院认为有必要。但是何为“证据较多、疑难复杂案件”,法律根本没有明确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给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时,证据交换的范围、次数、时间、方式等问题法律也没有涉及,导致初衷良好的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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