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审前程序应注意的问题/陈莉(2)
三、重实体轻程序
中国自从有法律概念和法律思维以来,一向将实体正义看得比程序正义要重要很多。司法体制也一直被大众视为追求实体正义的工具,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司法者对审判流程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案件的审理中更是如此。对于大多数当事人来说,正常的审理只要能满足他们最终对案件处理结果的预期目标即可,他们关注的多是案件处理结果在实体上的妥当性。在程序方面,只要在那些决定诉讼结果的关键环节中保证了他们的消极的、监督性的参与就够了。长期在这种程序工具主义的影响下,行政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没有得到体现,审前程序的具体运作和功能就更会被忽略。并且我国的行政诉讼体制历来强调以庭审为中心,故在程序设置上偏重于庭审程序,审前程序只是庭审程序的附属,这就限制了审前程序作用的充分发挥。
行政诉讼立案审查模式与民事诉讼一样,统一由立案庭处理,导致行政诉讼的审查周期较长,影响以后的庭审和纠纷的实质性解决。笔者认为,由于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本就少于民事诉讼,因此,应该由立案庭做登记,然后将其交与行政庭审查。具体的操作是:按照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在七日内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的规定,立案庭收到案件以后做出行政案件的归类,将此类案件于收到案件的当日,最迟次日移送至行政庭。由行政庭专门负责审查的法官审查该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诉讼范围,对不属于诉讼范围的,告知其相应解决渠道;经审查,对属于人民法院受诉范围的,在收案后七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并同时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限期举证通知书;案件受理通知书上应写明诉讼费的数额及交纳时间;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则继续审理,当事人没有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则依法裁定驳回起诉。这样做既可以解决立案审查阶段由于立案庭工作人员的非专业性导致的审查不到位,也可以在行政庭处理案子时,提前完成对当事人基本情况的了解,有利于提高后续工作的开展。
四、由法官助理完成庭前准备工作
程序正义作为正义价值的一个重要标志,在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上,也表现为审前程序的法官不介入案件的裁判工作。因此,笔者认为,可由没有案件裁判权的法官助理代替承办法官在庭审程序以前了解案情,并承担庭前准备工作,包括前文所述的立案审查阶段的决定是否立案的工作,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审查诉讼管辖问题、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归纳案件争议焦点、送达开庭通知书等事项。当法官助理完成这些工作以后,再将一整套案卷材料移送给案件的承办法官,由承办法官开庭审理案件并最终作出裁判。这样既保证了庭审流程得以顺利进行,提高了案件审理的效率,同时也可以确保承办法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的中立性和客观性,为当事人的合理怀疑打消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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